

尤维说,“十字路口”的交通更为复杂. 车辆通过十字路口时的特许权义务和道路权的分配仍然不够明确. 我希望有针对性地解释它们. 今天,我们将分析和解释在十字路口的通行.
(1)应减速并避开交叉路口

《安全法》第44条: 通过十字路口的应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志或交通警察的指导下通过;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志或交通的情况下通过. 在警察指示的交叉路口,您应放慢速度,让行人和优先车辆首先通过.
(2)在交叉路口转弯和直行的义务
首先,朝相反的方向行驶,直行然后放开.
我们常说的“转弯放手”仅适用于在同一条道路上向相反方向行驶的汽车.

1. 在绿灯处,朝相反的方向旋转并一直走下去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 “开绿灯时,车辆可以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得干扰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行; “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款“通过由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 在没有方向灯的十字路口,转弯的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 ”

2. 没有交通信号灯时,朝相反的方向转弯,然后直走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款: “经过不受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警指示的交叉路口: 转弯的车辆先让直行的车辆行驶;”
第二,由信号灯控制的转弯或笔直优先.

1. 在红灯处右转的车辆应允许绿灯直行. 此时,允许转弯直行. 实际上,信号灯处于受控状态都是直行优先通行权,在第一种情况下,它与转向无关. 在绿灯处右转时,只需要允许绿灯直行的非辆即可.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 “红灯亮起时,向右转弯的车辆可以通过而不会放开车辆或行人. ”
2. 优先转向最后一轮信号释放的汽车. 当最后一轮信号的黄灯点亮时,汽车将在交叉路口向左转或右转. 此轮信号灯的绿灯应通过.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当黄灯亮起时都是直行优先通行权,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
(3)在由标志和标记控制的交叉路口,在受控方向上的直行车辆先让路给不受控制的转弯和变道车辆.
1. 如果由辅助路标控制,请转弯或更改由主要路标控制的车道.

2. 如果道路上有屈服标志和标记,则直行时要转弯.






[法律依据]《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 “如果有交通标志和标记,则应以交通优先的一方为准;”
(4)相同的道路,相同的方向和相同的车道: 转弯之前的汽车比直道之后的汽车优先通过.
1. 不管前面的车辆是转弯还是转弯,它都比车辆直行具有更多的通行权.

[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则在同一车道行驶的不得超车: 前方车辆向左转弯,转弯,超车;“ <
2. 《安全法》仅规定前方车辆左转弯,禁止掉头超车. 没有规定前面的车辆会右转且不能超车. 但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超车必须在左侧,因此从理论上讲,向右转弯不会与后面的汽车发生冲突. 事故自然是造成违规行为超车的原因.

(5)没有交通信号灯和标志,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没有路口. 穿过交叉路口的应先让行进方向右侧的车辆行驶.
这种情况稍微复杂一些,还有更多问题. 这种交叉路口有两个让步:
1. 通过交叉路口向右转的汽车必须使汽车向左转,即“向右转左”.


2. 对于通过交叉路口的直行车辆,让其在行进方向右侧的道路上行驶,即“直行并让右直行”;但在行进方向右侧的道路上向右转或向左转,没有义务让通过交叉路口的驶入. 相反,向右转或向左转的辆必须在直行通过交叉路口的左侧时做出让步.


[法律依据]《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或在交警的指导下,没有交通标志和标记的情况通过交叉路口,进入停车在交叉路口四处张望,让右侧的汽车先行. ”
“致国务院法制办的信,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意见
关于《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道路右侧交通(以下简称右路汽车)和道路汽车的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 确定具体情况:
首先,右车道直行. 当本地车道直行或转弯时,本地车道将首先让右侧车道驶过;
第二,当右路转弯且本地路也转弯时,本地路会先让右路;
三,右手汽车转弯,当右手汽车直行时,右手汽车让右手汽车先行.
注意: 这里的“交叉点”包括: 交叉点,T型交点和不规则交叉点.
-微交警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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