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enyiwei发表于2013-8-6 19:13
购股权本身的公允价值应在期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 权利金被确认为定期负债,权利担保无法得到保证...
您好: 非常感谢您的解释!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对冲工具》,“(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与时间价值分开,而只能将期权指定为对冲工具. 内在价值的变化;”,这是否意味着: 只有期权价格中包含的内在价值才应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2.当企业出售认沽期权时,所获得的权利金是否等于期权出售时的公允价值?初步确认时期权会计,已收取的权利金确认为普通负债期权会计,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那么,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如何确认?谢谢!

chenyiwei
2. 权利金的金额不一定等于期权的公允价值. 请检查相关交易规则以进行验证. 期权公允价值变动的相应账户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发表于2013-8-6 23:43

chenyiwei
1. 您引用的套期会计准则仅限于套期会计方法的应用,不能扩展到一般交易性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发表于2013-8-6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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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些是极少数
那些所谓的创新公司靠圈钱过日子
也包括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