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的通知[法规类型]票据综合规定[函号]鲁彩票[2017] 3号[发行部]山东省财政部[发布日期] 2017.08.11 [实施日期] 2017.10.01 [及时性]当前有效性[生效水平]地方法规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交换和结算单使用》的通知卢才标[2017] 3号)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资本交易结算单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资本使用结算单》 1/3第一章第一条总则是规范资金使用结算单的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 并防止未经授权的收集. 财政部根据《财政票据第70号》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范围,《财政部关于印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未经批准进行集资活动和维持财政秩序的各种拨款. 《行政事业单位法案》(财综[2010] 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结算法案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 111号) )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财综[2013] 57号)和其他规定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结算单,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其他组织内的临时收款,收款和内部单位. 经济交易期间发行的凭证,例如资金清算. 第三条资金清算单是会计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票据的打印,接收,发行,使用,贮存,注销,销毁,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用资金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交易结算单的打印,核查,发行,注销,销毁,监督,检查,指导下级金融机构资金交易结算单的2/3管理. 部门.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金汇兑结算单的申请,核查,发行,注销,销毁,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交易票据的结算纳入山东省金融票据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之中,实行电子,系统验证,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等措施,以提高资金结算票据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第七条资金清算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资金清算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汇票名称,汇票的盖章,帐单代码,付款人,日期,收款项目. ,数量,数量,收集单位,管理者和联合时间.

将基金交易结算帐单设置为三倍,包括: 存根,簿记和收据,每一种都用不同的颜色区分. 第八条资金清算账单的适用范围: (一)单位临时收款. 它是由单位临时收取的,需要在经济活动结束后返回支付单位或个人,并不构成单位的收入,如存款,保证金,保证金及其他临时收取的款项各种付款. (2)单位代收货款. 它是代表单位收取的,经济活动结束后需要支付给其他收取单位或个人. 它不构成单位的收入,例如收取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范围,暖气费和电话费.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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