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于2002年6月29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国会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五项法律决定修正案》(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改善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方的利益和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各级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和公司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品,项目的行为法律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中或超出采购限额的服务和服务. 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配额标准,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权限确定. 本法所称购买,是指通过合同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佣金和雇用.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项目,包括建设,改建,扩建. ,装修,拆除和维修建筑物和结构.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商品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公平诚实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法. -1-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其所在地区和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央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和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央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和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配额标准,即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和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为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做出贡献,包括保护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购买生活用品,工程和服务.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购买的商品,项目或服务在中国不可用,或者不能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获得; (2)购买是在中国境外使用的; (3))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前款对国内商品,工程和服务的定义,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外,应当及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避免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 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益,他们可以申请逃税. 前款有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中的谈判组成员,询价中的询问组成员.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实体,包括买方,供应商和采购机构. 第十五条购买者是指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 区,市,自治州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同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组织是非营利性企业法人,负责处理采购员委托的采购事务.
第十七条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符合低于平均市场价格,较高的采购效率,优良的采购质量和良好的服务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的政府采购物品,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集中采购3采购目录中未包括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购买,也可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 代理范围内的代理采购. 如果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一般政府采购项目,则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 属于本部门和本系统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由部门集中采购实施;属于本单位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省级以上的,经上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购买.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内的政府采购事项. 购买者有权自行选择购买代理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购买者指定购买代理商. 第二十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采购事项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向购买者提供商品,项目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 (四)有纳税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三年内,商业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购买者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具体条件,但不得在不合理的条件下对供应商施加区别对待或歧视性待遇. -4-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明文件和性能,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本供应商的具体要求,确定供应商的资格. 需要评审.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财团,共同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以财团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财团的所有供应商应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应向买方提交一份联合协议,说明采购方的工作和义务. 财团. 财团各方应与买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并应对采购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不得排除其他供应商以任何方式参加竞争. 供应商不得贿赂购买者,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谈判小组成员或询价小组成员,也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或交易.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贿赂购买者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招标书;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5)查询;-5-(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其具体金额标准为中央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市或自治州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减少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招标购买: (一)具有特殊性质的,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那里购买; (2)公开招标该方法的成本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太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通过竞争性谈判取得: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招标,没有合格的投标人或者没有确定重新招标的; (2)技术如果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性质,并且无法确定详细的规格或特定要求; (三)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迫切需求; (4)总价无法预先计算.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或服务,可以依照本法从单一来源采购: (1)仅向单一供应商采购; -6-(2)发生无法预料的紧急情况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 (3)必须确保原始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支持的要求,并且需要继续从原始供应商处采购,并且总采购资金不得超过原始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可以依照本法采购规格,标准,来源充足,价格变动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条负责编制本年度预算的部门,应当编制本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汇总水平相同. 部门预算的审批,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邀请函. 第三十五条通过招标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不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应当予以中止: (一)符合要求或者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人; (2)受影响的采购是非法的和非法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出了采购预算,买方无法付款; (4)由于重大更改,取消了采购任务. 投标无效后,购买者应将投标无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中标后,除取消采购任务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取得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购买者的单一代表和三名以上的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阐明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估交易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列表中确定,不少于三名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他们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团队的所有成员分别与一个供应商进行谈判. 谈判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信息,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重大变更的,谈判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交易的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团队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作出最终报价. 采购商将根据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以及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原则采购法,从谈判团队提议的候选候选人中确定交易的供应,并通知所有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和双方同意的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通过询价采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询价组. 咨询小组由购买者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的单一人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团队应当对所购物品的价格结构,交易标准和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要查询的供应商清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要求从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个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单以进行报价. (3)查询. 查询团队要求报价的供应商报告一次不能更改的价格. (4)确定交易的供应商. 买方根据平等的采购要求,平等的质量和服务以及最低的报价原则确定完成交易的供应商,并将结果告知所有未结算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接受.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接受方成员应当在接受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各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瞒或破坏. 采购文件的储存期限应自采购完成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投标文件采购法,投标文件,投标评估标准,评估报告,投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书,问题答案,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采购活动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的类型和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方式,应当说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和理由; (5)评估标准和确定中标者的原因; -9-(6)中标的原因; (7)使用投标记录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通信.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三条《合同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 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约定. 购买者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供应商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买卖双方应当自中标人和交易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购买者和中标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交易通知书后,买方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或交易中标者放弃中标或交易项目的,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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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怎么办再打巴萨尔没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