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20-05-01 17:04:23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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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二款适用的函(财库字[2015] 295号),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表示,这是为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对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除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外,还为采购项目提供总体设计,标准化的准备或项目管理采购法实施条例,监督和检查. 其他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是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总体设计,规范准备,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服务的采购活动. 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承担总体设计,规范准备,项目管理同时进行项目的监督,监督和检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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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使用单一来源购买的采购项目规定了例外. 主要原因是,根据法律规定,单一来源采购的应用最终只能从单一来源获得. 从商业场所购买商品时,与其他供应商竞争完全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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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为采购项目提供总体设计和规格准备服务的供应商不仅在理解和掌握采购方有一定优势,而且还可以参与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在总体设计和规格制定中,可能暗示有利于参加比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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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为采购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监督,测试等服务的供应商,如果参与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并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或交易供应商,则该项目管理,监督,测试和项目的提供者都是同一供应商,因此引入了确保项目质量的项目管理采购法实施条例,监督和测试等约束和监督措施,以确保项目质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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