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发[2008] 8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学分制学生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20-05-01 06:08:58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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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和普通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局,财政局,银行监管局:

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助学贷款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作机制,帮助我省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学生资源中的运用(财教[2008〔196〕196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湖南省银监局制定了《暂行办法》. 现已发放给您的“湖南学生资源信贷学生贷款实施方案”.

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察局

2008年12月3日

《湖南省学分制学分制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篇文章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本科,高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的精神(国发[2007] 〔第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补助学生贷款运作机制可以帮助我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发展学生所在地信用类学生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 196号)的精神,“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简化程序,便利群众,防范风险的思路.

第二条学生来源的学生信贷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普通大一新生和在校学生授予学生入学前的户口的县(以下简称“县”) (作为学生)遇到家庭经济困难的人. 城市,地区)信贷学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办银行,是指在学生来源中从事信用类学生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是湖南省学生信用贷款的主要承兑银行,同时鼓励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这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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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从源头申请信用生贷款,因为这两个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湖南省学生助学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金中心),作为省信用生源贷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学生源生信用生贷款. ,并指导市(州)和县(市,区)建立和完善学生经济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或县级经济资助中心).

第2章贷款政策

第6条从源头申请信用学生贷款的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 已获批准建立和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包括私立大学和独立学院以及受教育部公告的学校名单)已正式接受该课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 ,针对新生或大学生,和第二学学生的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

4. 学生入学前的户口登记和他/她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县(市,区);

5. 家庭经济困难,其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七条来源的学分学生贷款每年申请,批准和发放. 原则上,每个借款人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6000元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问题. 当年入学的高校学生已获得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向来源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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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原则上利学贷官网,学分制学生贷款源于全日制本科学位课程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 其中,学校的学生是根据剩余的学习期限加10年确定的. 如果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或第二学,毕业后的还款期将相应缩短.

第九条学分制学分制学生贷款的利率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相同,不得提高.

第十条学分制学生贷款的利息按年计算. 在学期间,学生的利益将被财务部门完全抵消,而毕业后的利益将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分担. 宽限期是学生入学后和毕业后的两年. 宽限期过后,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按照贷款合同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章贷款折扣和风险补偿

第11条贷款折扣. 学生在校期间,学分制学生贷款在学生贷款来源中的利息由财务完全补贴. 其中,中央大学录取的学生和其他省份地方大学录取的学生全部负责贷款优惠. 在该省当地大学学习的学生将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和相同的财务水平负责贷款折扣. 即: 省级高等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和市级高等学校由市级和市级财政承担. 贷款后,学生的利益将完全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12条风险补偿. 建立源头地区学分生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当年发生贷款额的15%确定风险补偿. 对于被中央大学和其他省地方大学录取的学生,风险补偿将由中央财政承担;对于省内地方大学录取的学生,风险补偿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其中地方财政将共同承担. 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务部门安排.

第13条折扣和风险补偿的管理. 中央政府支付的贴息和风险补偿,应当按照中央财政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地方政府支付的贴息和风险补偿,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全额及时支付给承兑银行. 承诺银行应收到风险补偿,并确认为递延收益. 确认学生来源中的信用生学生贷款的违约损失时,应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已将其确认为损失然后予以弥补,则会相应地收回递延收入.

第14条风险奖励和分担机制. 如果风险补偿超过学生来源的信贷学生贷款的违约损失,超出部分将奖励给县级学生经济援助管理中心;如果低于学生来源的信贷学生贷款的违约损失,则不足的部分将由主办方和县财政部门各承担50%. 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违约损失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共同确认,由省资助中心负责代收.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在省级补贴中心与承办银行出具书面确认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承接的贷款损失资金转移.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15条每个县(市,区)在学生来源处开设信用学生贷款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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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发〔2007〕13号的要求,在整合管理中心,完善规章制度,并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信用贷款工作;

2.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安排县级补贴中心的运作资金,并分担贷款违约资金;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补贴中心同意并遵守本办法和省级补贴中心与承办银行签署的有关协议.

第16条贷款后监控.

1.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与借用的学生和学生家庭进行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联系和沟通,以了解借用者的教育,就业和经济收入,并保留相关的书面记录. 县级筹资中心应及时研究和处理影响借款人偿付能力的情况,并报告给省级筹资中心和承办银行.

2. 县级资金中心负责贷款后管理以及本金和利息的回收. 省级筹资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县级筹资中心. 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中学或中介银行的协助下,贷款主要通过学生家庭进行追踪和管理. 同时,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与大学,学生和用人单位保持联系,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3. 县级补助中心应当及时向承办银行提交实施停止贷款,取消继续申请贷款资格,及早收回企业等措施. 省级补贴中心和承办银行有权对明显的违约行为采取纪律措施,例如不偿还贷款或恶意拖欠贷款,包括在报纸和相关网站上公布拖欠,违规通知到默认的就业单位,并纳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装有国家大学毕业生的学术查询系统等.

第17条省资助中心会定期计算每个县的信贷学生贷款的违约情况,并确定风险水平. 经省资助中心与承办银行协商,可以采取提醒,警告,整改期限,暂停贷款等措施.

第5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为了确保学生名额的顺利实施,湖南省助学金家庭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学生名额的学分贷款,加强学生名额的学分贷款. 协调与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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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源头上的信用学生贷款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财政水平,督促市,州财政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充分安排和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风险补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支付拟承担的贷款违约金.

第二十条湖南省银监局负责信贷政策指导和贷款监督. 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承办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违约通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金融机构信息中共享.

第二十一条承兑银行作为发贷行,负责制定学生来源的学分制学生贷款的经营规则,负责审查,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无阻. ,这样有经济需求的合格家庭就会有经济需求. 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从来源申请信用学生贷款. 如有必要,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委托协助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资助中心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考核制度;负责制定贷款计划,汇总和审查贷款资料,发放贷款资金,组织,指导,评估和监督县级资金中心,进行贷款前和贷款后管理以及本息回收;负责收取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以确保及时,全额分配给承兑银行.

第23条县级补贴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信息,例如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来源中的信贷学生贷款需求;调查并确定贷款学生家庭的经济困难;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审查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计算贷款需求,制定贷款计划;在学生来源中处理信贷学生贷款的申请和初步审查;接受大专院校和承办银行委托建立和借贷学生家庭联系系统,以跟踪和了解借贷学生财务状况的变化;受东道银行委托偿还贷款;负责定期向省级资助中心,大专院校提交贷款,并加强与大学的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的财政部门应当全额安排本市,州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优惠和风险补偿资金. 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学生来源信贷学分贷款的管理,参与相关事项的协调,为县资助中心安排全部业务经费,并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 监督县补贴中心发展学生信用贷款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廉洁教育,培养学生的廉洁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补贴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学生资源,有关学分生贷款的相关信息和大学学费账户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所有有关普通中学应当与县级资助中心合作,从源头上提供高考招生情况和学分生贷款需求的信息,并协助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6章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资助中心应当从源头上对季度学分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情况进行统计,并报省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 承办银行每季度向湖南省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央支行提交贷款情况. 同时,县级补贴中心必须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汇总县学生来源中的学分生贷款的年度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汇总材料提交给省级补贴中心和承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省级资助中心在县级资助中心建立信贷学生贷款工作考核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每年,省教育厅都赞扬在学生来源的基于信用的学生贷款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县级补贴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信用银行助学贷款源于学生的坏账,由承兑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核销.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湖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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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巧如
        刘巧如

        小米的质量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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