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首次核发出生证明的程序和材料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20-04-30 15:14:23  来源:网络整理

出生医学证明_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_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一. 孕期结束或孕妇入院时,助产机构应向孕妇出具《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通知书》,指导孕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请通知书》,确定婴儿姓名,告知孕妇,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不予更改,婴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2. 胎儿分娩后,分娩人员应根据胎儿的分娩情况填写出生病历表,并核对分娩登记簿、病历和申请说明中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 助产机构信息报告员应在新生儿出生后7日内,按《出生病历表》登录信息系统直接报告

四. 新生儿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在母亲出院前,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5个. 发证单位应当认真审核《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明原件、. 材料齐全的,发证单位应当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签字注册

6. 对在家或者在途中送到助产机构的新生儿,由接生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7号. 在助产机构出生后死亡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按程序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每页注明“死亡”.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交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出生、死亡手续;出生医学证明首页、存根由助产士存档保管机构或出生医学证明首页可根据产妇要求交由助产士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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