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海证券股份关于上海华丰超细纤维材料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监管和赞助摘要报告
东方花旗证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关于上海华丰的承诺书东海证券股份(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发起机构”)超纤材料股份(以下简称“华丰超细纤维”,“公司”或“发行人”)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继续履行保荐人职责,履行持续监督的职责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目前,持续监管期已届满,东海证券已根据《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及其他规定发布了本次保荐摘要报告. 文档.
I. 赞助商和赞助商代表的承诺
1. 发起人摘要报告,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的内容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该机构和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摘要报告相关事项的任何查询和调查.
3. 该机构和我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发行和发行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二,赞助商的基本情况
此赞助商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的名称.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主办公室地址赵军,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兆奇宇兆电话021-20333982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的名称为上海华丰超细纤维材料,成立于2002年10月24日. 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庭卫南路888号. 上市时间为2011年2月22日. 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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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180. 深圳法定代表人尤小平,董事会秘书程明电话021-57243140此类证券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至特定对象本证券上市时间2016年4月5日,日本第二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地点
四,此发行工作的概述

华丰超细纤维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许可[2015] 3128号《关于批准上海华丰超细纤维材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 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批准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8000万股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2.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36,0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15,54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20,460,000.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汇至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在中国银行上海金山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立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发行. [2016] 610160号“《验资报告》.
V. 赞助工作概述
在连续监督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遵守《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业务》,《深圳上市公司保荐指南》等有关规定. 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规定. 继续监督发行人履行其在标准操作中的义务,信守承诺并披露信息东海证券2016年报,包括:
1. 监督发行人规范经营,关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
2. 继续关注发行人的特殊帐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发布验证意见;
3. 监督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查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文件;
4. 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持续监督的现场检查报告,跟进报告等资料;

5.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持续的监督培训;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保荐人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
履行赞助职责期间发生的六大事件和处理情况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原因
公司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关于变更持续监督组织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为东方花旗,保荐人代表为朱健先生和倪婷先生,更换后的保荐人为东海证券,保荐人代表为盛玉钊先生. 和姜承启先生.
2. 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券监管局”)向东海证券发出了《关于警告东海证券股份的通知》 [2018] 1号. . ”作为“丹东港16号”的受托人,《计量函》的决定认为,东海证券没有继续有效地敦促发行人在债券期限内按照《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信托管理协议》第四条,有效关注发行人的信用状况,持续有效地跟踪和监督有关情况,未能认真履行信托管理责任,东海证券非常重视上述事项,已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3. 2018年5月29日,江苏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2018] 27号》《关于向东海证券股份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向东海证券(其承认东海证券为鸿业化工集团)公开发行了2016年公司债券(鸿业02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人,(1)承销了鸿业02债券16项,无重大仲裁,针对发行人的诉讼等重大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在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尽职调查中,未及时更新所引用分支机构去年的财务状况. (2)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在信托管理16支鸿业02债券期间东海证券2016年报,发行人的信用状况未得到持续监控.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受监管. 东海证券非常重视上述事项,并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VII. 上市公司与保荐人合作的解释和评估
在连续的监管期内,发行人可以积极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询问的监管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和上市相关工作的八点,解释和评价
在此连续监管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发布有关文件并提供意见.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公司的协议履行职责.
IX.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在审查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后,东海证券认为,在持续监督期内,华丰超细纤维可以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披露所有主要信息. 公司的信息披露系统.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X. 关于审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意见
在东海证券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持续监管之前,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全部用完.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年度报告》(新会实报字[2018]第ZF10188号).
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没有.
(下面没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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