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引导下岗员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告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9-09-09 09:03:44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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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企业安排员工失业的行为,促进下岗员工、城镇失业人员及时推动再就业,逐步完善起适应首都特点的行业就业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对引导我市下岗职工、城镇下岗员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员工离岗申报政策

按照省委《贯彻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告〉的通知》(京发〔1998〕6号)的规定,为了提高“条块结合、区企联手”,发挥区域就业空间大,促进就业方式多的优势,逐步推动管控重心下移,为完善行业就业制度造就条件。决定进一步加强企业员工下岗报告机制失业金第二年,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在安排员工失业、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要向企业经理部门强调安排员工失业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报告,提交经职代会、工会审议的富余员工分流、下岗再就业的细则,市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在向经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还须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强调报告。企业上级经理部门和民企所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对民企提交的细则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一同组织对打算安排退休的员工进行职业指导、宣传有关政策,根据企业退休再就业方案,帮助员工确认下岗后的再就业方向。

对确认了再就业方向的员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失业手续,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合同,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失业证书。下岗证书的编号仍按平台由管部门统一编码。

(三)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切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品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企业和民众的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弊端要尽快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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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的管控仍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管部委、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共同配合企业开展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按照下岗前确定的再就业方向尽快推动再就业。

二、进一步放宽失业员工再就业的支出补贴制度

对开启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推动再就业的,除允许个人带走第一年保险费以外的支出军费,根据不同的再就业方式还可以享受第二年的支出补贴;对第二年期间推动再就业的,根据不同再就业形式,可享受第二年结余经费的补贴,具体奖励办法是:

(一)对与企业摆脱劳动关系,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强调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自谋职业协议书、养老保险转移单,经企业经理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可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发放给本人。

(二)对与企业签署合同保留关系的,可按照员工与民企负担的比重,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强调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协议书,经组长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拨付给本人或留在企业,用于其在“协保”期间的保险补贴。

(三)对进入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下岗职工,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强调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与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签署的合同书,经经理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节余补助给接收下岗职工的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对于本企业再次安置上岗、其他企业、单位接收和下岗休养、退休的,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节余不能补助给企业失业金第二年,也不能发给本人。

三、对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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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属下岗职工较多的民企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要求人数和标准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负担二分之一的比重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招用下岗员工超过30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专项补贴支出;

(二)招用下岗员工超过60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贴支出;

(三)招用下岗职工达到100人,给予15万元一次性专项补贴支出;

(四)招用下岗职工达到150人,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贴支出;

(五)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申请享受一次性专项补贴支出、等额奖励的办理,按照《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控暂行办法》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程序改由经劳务派遣组织所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经初审同意,拨付补助支出;一次性专项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交纳。

四、对社区就业组织招用下岗职工、城镇下岗员工予以一次性专项补贴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社区就业实体,招用下岗职工、城镇下岗员工超过10人以下,并达到全部从业人员60%的,原则上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最低1万元、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出,申请补贴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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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城镇下岗员工予以专项补贴

(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委《关于积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关于完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告》(京劳社就发〔1999〕35号)规定,招用下岗职工、失业员工中就业贫困人员从事环境保洁工程,可按要求经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专项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失业保险金补助、区县民政预算、按要求收费,即按“三家抬”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从事社区保安工程的所需经费,失业保险金负担三分之一,其余由区县财政负担。

(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可按照安置数量,经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不少于5万的一次性专项补贴,区县民政预算应同比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专项补贴支出的报告(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及;

4.与被招用下岗职工、失业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被招用特困下岗职工的《下岗证》、特困失业人员的《求职证》、就业特困人员认定表、花名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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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项补贴支出审批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

(三)申请专项补贴时,须提供区县民政负担支出已全额到位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对续签一年再就业服务中心合同的下岗职工,按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标准保障基本生活

对依照要求续签一年再就业服务中心合同的下岗职工,经本人办理,企业批准后,由企业再就业报务中心提出办理,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续签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经经理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第二年标准予以资金补贴。

七、调整培训经费、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办理和补贴程序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须根据本人进中心前的再就业方向选择相应的辅导项目,主动参与再就业培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再就业培训的下岗职工,视其为无就业愿望,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并解除履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合同,收回其《下岗证》,转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按辖区进行管控。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重视对辖区内企业下岗职工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并对所需的补贴支出统一进行办理和发放。

接收下岗职工、失业员工享受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企业,按辖区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经初审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依照要求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经乡镇拨付给企业。

八、加强推进就业支出的管控

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拖欠政府予以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就业、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和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的补贴支出。对看到、检查起来的遵守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按照法律规章及有关规定予以;构成累犯的予以惩处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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