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装备、必须账、物、卡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严禁出租、变卖装备器材;
(六)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七十五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和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团)级单位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六)注意节约、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本条所称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是指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实施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严格规范办理,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避免随意裁量,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增加相对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二是,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和办理选址、退役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有关许可和批准文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 装备场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场区;不便于设装备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场区的有关规定;
(二)各类装备场区的位置必须确保安全,便于装备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各类装备场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无关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装备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各类装备场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装备的类型、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区内设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装备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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