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行《网络身份验证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身份验证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验证系统”)的运行,请遵循以下操作程序被制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金融机构,应采用本操作程序,通过验证系统对有关个人和其他业务的公民信息进行验证. 此操作过程中提及的其他操作是指诸如可疑信息的反馈,验证日志的查询,统计分析和系统管理之类的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以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验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可以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验证. 在界面模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运营商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验证. 在链接方法下,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机构或分支机构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账户管理系统运营商或账户)登录到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本运营商. 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操作员,然后链接到验证系统进行网络验证.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通过专门的运营商直接登录验证系统,由验证系统进行验证. 通过界面进行验证的银行机构称为界面银行. 通过链接或直接登录方法执行验证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银行. 接口银行,非接口银行和进行验证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为验证. 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机构和分支机构,要通过验证系统执行以下操作,应当使用直接登录查询验证日志,验证可疑信息的状态,批量检查请求文件的注册信息和批处理反馈请求文件的注册信息. 2.监督不合规的机构. 3.统计验证业务量,运营商数量以及可疑信息的反馈.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人民银行的银行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应当每天从7:00至23:00通过验证系统进行批量验证,其他操作则从每天7:00至19:00进行. 第二章核查第六条验证银行在进行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将被核查人员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准确提交给核查系统. 第七条验证银行可以采用单一验证,批量验证或精确查询的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信息进行验证. 第八条验证银行采用单一验证方式进行验证的,应当向验证系统提交被验证人的姓名,国籍,业务类型. 验证银行一次最多可以提交5个人进行验证. 验证行收到验证系统返回的验证结果后,应当用被验证人居民上记录的姓名,公民编号,照片和签发机构对其进行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验证后有关规定. 第九条验证银行采用批量验证的方式进行验证,应当按照有关接口规范准备批量验证请求文件,并将该批验证请求文件提交至验证系统.

验证银行可以根据文件名,报告机构代码,验证机构代码等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验证结果. 收到验证系统返回的验证结果后,验证银行应使用名称进行验证. ,被核查人的居民上记录的公民编号,照片和签发机构,核对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条核实银行采用单一的精确查询方式进行核实的,应当将被核查人员的姓名,国籍身份信息核查系统,业务类型提交给核实系统. 验证银行一次只能向网络验证系统提交要验证的一个人的信息. 验证行收到验证系统返回的验证结果后,应使用被验证人居民上记录的姓名,公民编号,照片,性别,发证机关和地址进行验证. 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可疑信息的反馈与验证第十一条验证银行对验证的结果有疑问时,可以通过验证系统将可疑信息反馈给部门,并申请进一步的验证. 第十二条核查银行可以采用单次反馈或批量反馈的方式将可疑信息反馈给部门. 第十三条验证银行在进行验证时,收到验证结果后可以立即向部门报告,并在备注中说明申请验证的理由;事实发生后,它也可以一一检查相关个人的姓名. ,将公民编号,验证日期和申请验证的原因输入验证系统中,并反馈给部门.

第十四条验证银行采用批反馈方法时,应当按照有关接口规范制作批反馈可疑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反馈请求文件,并提交给验证系统. 第十五条验证银行可以根据经营者的条件,被验证人的姓名,被验证人的国籍号码以及验证状态,查询并下载部门对可疑信息的验证状态.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并下载部门反馈给单位,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可疑信息的验证. 银行业机构可以查询并下载部门反馈给该机构及其管辖的银行业机构的可疑信息的验证. 第四章核查状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第十六条核对银行可以查询和下载核对日志,但要以操作者的姓名,被核查人员和核实的公民人数为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查询和下载单位的验证日志,辖区的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的所有银行机构. 银行机构可以查询和下载其自身机构及其附属银行机构的验证日志. 第十七条核查银行可以监控开始和结束日期,以监督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核查操作的不合格核查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对单位,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下列信息进行统计和核对业务量.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类型,银行类型,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来统计一定时期内的验证业务量.

运算符的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银行,银行和行政区划的类型,在某一点计算网络验证系统的运营商数量. 3.大量的可疑信息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类型,银行类型和行政区划在一定时期内对可疑信息反馈的数量进行计数.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统计并核查其及其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信息的营业额. 银行机构可以根据银行机构代码在一定时期内统计验证业务量. 其次,大量的可疑信息反馈. 银行机构可以根据银行机构代码在一定时期内对可疑信息反馈的数量进行计数. 第五章系统管理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维护验证系统中接口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区域代码,线路代码和节点代码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查询本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的所有银行机构的经营日志. 第二十二条网络验证系统的运营商分为三类: 接口模式运营商,链接模式运营商和直接登录模式运营商. 如果银行机构通过界面访问验证系统,则其集成业务系统的操作员就是验证系统的接口模式操作员.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机构或分支机构通过链接访问验证系统,则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营商或个人信用信息基本的运营商应为验证的链接验证运营商. 系统.
如果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直接登录验证系统,则在验证系统上建立的专用运营商应为直接登录运营商. 第二十三条采用网络验证系统直接登录方式的运营商分为一级和二级运营商. 验证银行可以由一个二级运营商和多个一级运营商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二级经营者应当在辖区内设立单位一级经营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二级经营者和银行二级经营者. . 银行业机构的二级经营者应当设立单位的一级经营者. 设立直接登录运营商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机构代码,运营商代码,运营商名称,运营商级别,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激活日期等信息. 验证系统,然后从每个级别的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操作员的特定权限. 界面模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根据其集成业务系统操作员的设置过程和方法来设置. 链接方法的操作者由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帐户管理系统的操作者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的操作者的设置程序和方法来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直接登录方式的操作员中,银行机构一级操作员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可选权限如下: 报告批量验证请求文件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一次验证,一次精确查询单次验证反馈疑问信息,检查批量注册请求文件注册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注册信息,疑问信息验证情况和验证日志,并修改操作员密码.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 查询批量注册请求文件注册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注册信息,可疑信息验证和验证日志,监视不合规机构以及对验证进行计数业务量和疑问量信息反馈量,导出和下载验证日志信息,操作员维护. 除了具有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二级操作员还具有对操作员数量进行计数并查询系统操作日志的权限. 在直接登录模式运算符中,界面模式运算符和链接模式运算符仅具有第一级运算符的可选权限.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第二级银行业经营者可以查询,修改,删除,激活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停用和解锁该机构设置的直接登录方式的经营者信息. 经营者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银行机构应及时变更有关经营者的信息;撤销经营者的,应当及时删除有关经营者的信息;如果操作员信息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则相关操作员的状态应进行修改以及时停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这些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程序自验证系统运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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