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应视为《》第26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后果”: (1)如果十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硬件不能正常运行; (2)删除,修改或增加在20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 (三)违法所得数千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为一百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本服务或为超过一万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正常运行时间不能超过一小时; (5)还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在执行前款规定的行为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损害是“特别严重的”: (1)数量或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五倍.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规定; (2)为500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本服务或为50,000个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一个小时以上; (3)破坏在金融,电信,运输,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或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视为《》第268条第三款规定的“破坏性程序,如计算机病毒”: (1)它可以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复制,传播其自身的部分,全部或变体,并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 (2)能够在预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 (3)专为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而设计的其他程序.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故意创建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病毒和其他破坏性程序,应视为第286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后果”. : (1)创建,提供和传输第5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该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媒体,文件和其他媒体进行传输; (2)使该程序的第5条第(2)款和第(3)款嵌入20多个计算机系统; (三)提供计算机病毒及其他破坏性程序十余次;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在执行前款规定的行为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应认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了严重的严重破坏”: (1)产生了第5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提供和传输,导致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危害是,文档和其他介质已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或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数量或者金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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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凡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危害是,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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