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概念的确定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20-04-07 03:09:38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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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网络用户,甚至是非网络用户,他们不仅可以享受信息电子化带来的便利,还可以因电子信息的个性化而引起问题. 今天,中国尚未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权. 为了在网络环境中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和监管,首先必须合理定义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概念,前提是要明确个人信息,只有在信息内容和传统人格权利之间存在差异之后,可以创建个人信息权利,或达到在网络环境中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 [关键字]: 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决定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隐私甚至传统的特定人格权. 它们的概念范围内有重叠的部分. 并且有必要弄清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的基本含义,或者给出合理的定义. 有必要讨论这些基本概念. 1.个人信息概念的建议(1)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概念的选择梅祖先生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问题研究”中可以使用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 ”(2005年出版),在2006年发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两个问题”一文中,认为隐私立法更为合适. “齐*敏先生在2004年发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原则及其跨国流通法》“问题研究”明确区分了“个人信息”的标题与“个人信息”,并坚持使用个人信息” 在2005年发表的文章“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中,虽然个人信息也被“带有个人信息”详细区分,但指出保护个人数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信息网络的概念,以及使用“个人信息”可以更好地反映立法的目的,“同时也说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应该是一个普遍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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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周华华认为,概念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于法律传统和使用习惯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不会影响法律的内容. 因此,推荐个人信息的概念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数据一种概念在中国法律中相对少见,主要适用于技术领域. 其次,个人信息概念不仅符合信息化和信息化法制建设的一般背景,而且呼应了政府信息公开法规. 再次,使用个人信息的概念可以避免欧盟和美国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并体现出独立的声音. 显然,国内主要学者对于如何确定自然人电子信息名称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位学者在不同时期也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 实际上,一方面,考虑到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和强大,另一方面,考虑到家庭语言的使用习惯和对人们理解的理解,使用“个人信息”比使用“个人信息”更有效. 自然人的电子信息. 良好的可行性应被视为首选. (2)传统观点下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的概念起源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数据保护”(数据保护),被称为数据革命年. . 国内最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是德国黑森州的《个人数据保护法》(1970年),最早的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是瑞典的《数据法》(1973年). 但是信息网络的概念,在这些最早的会议和立法文件中“个人数据”一词的定义尚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遵循. 各国学术界和立法对个人信息有不同的看法. 最直接的体现是,个人信息A概念在国家立法中被赋予了不同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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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世界中,个人信息的定义通常具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是个人信息关联的定义,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身份,地位和个人的其他个人事务事实,判断,评估等,换句话说,关于个人的信息不限于与个人的个性或私人生活,个人的社会和文化活动,团体组织成员的活动以及与个人有关的其他活动包括所有信息. “第二种类型是隐私的定义,认为个人信息是指社会中大多数不愿透露信息的人(除了家人和朋友);或者是非常敏感并且不希望被别人知道的人. 其他人(例如大多数人不在乎)其他人知道他们的身高,但是其他人对他们的身高极为敏感,他们不希望外人知道它的高度. 美国和德国. 该定义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客观的标准识别来弥补以上两个定义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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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冀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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