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6.3.9条规定“事故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可能突然释放出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性危险气体的地方,应安装事故通风. ”文章指出: “需要指出的是,事故通风不包括消防通风. “换句话说,事故通风不属于消防设施,其供电也不需要消防电源. 《建筑规范》(GB50016-2014)第10.1.1条也解释了消防用电,“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泵,消防电梯,排烟和排烟设施,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标志以及电动防火门,窗户,卷帘,阀门和其他设施和设备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使用电力”,其中不包括用于事故通风的电力,江苏省2016年,《江苏电力建设图纸技术问答》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如下: <
1.9. GB507362012《民用建筑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规范》第6.3.9条规定了意外通风的要求. 易燃气体的意外通风通常是在事故发生后进行的,是否应将其视为火灾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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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是否为消防用电气设备,应基于GB500162014第10.1.1条的解释中列出的设备,并且本文的解释中列出的设备不包括事故通风机

2.15. 厨房,锅炉房等可燃气体场所的电源配置和事故风机的线路保护应符合消防设备标准的要求.
答案: 否

“措施” 09版的第4.4.4条规定,事故排风扇由消防电源供电,具体如下:
4.4.4锅炉房和直燃溴化锂冷藏室(简称直燃室)的通风应满足以下要求

1锅炉房,直燃式机房,水泵房,油泵房等有散热性的房间,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和自然补充通风相结合的方式;当安装在地面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锅炉室,直燃式发动机室和配套的油库,日用油箱室,机油泵室,燃气压力调节和计量室应配备自己的独立通风系统. 消防电源,应安装通风设施,以除去静电接地设备
即使有电气人员通过火力供电,施工图审查部门也建议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0.1.9对于由第一级和第二级负载供电的消防设备,配电箱应独立设置;对于由三级负载供电的消防设备直燃机和锅炉的区别,配电箱应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清晰的标志.
因此,意外通风不是消防设备,因此不应计为火灾负荷. 它的电源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确定,无论是1类直燃机和锅炉的区别,2类还是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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