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次,本案系纠纷,吕某选择基于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原审被告,一审并未混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即使某银行鹿邑支行存在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也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最终,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余额变动未收到通知 应及时查询并取证、挂失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罗良华告诉记者,本起银行卡盗刷案的盗刷模式非常新颖,但如果受害者有足够的警惕意识,还是能及时避免损失,“在余额变动后收不到短信提醒时,就应该有所重视。”罗良华提醒,作为持卡人本身,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当出情况,并进行必要取证操作(如立即取现并保留凭证等),挂失银行卡并报警,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吴冰清实习生姚箬君
银行卡和都在身上,卡里27万元却不翼而飞。类似的银行卡被盗刷的事情,屡见不鲜,然而,这次成都市民吕女士的遭遇,却有些蹊跷她的银行卡并没有被复制,所有交易都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可开通了余额变动短信提醒的吕女士,为何一直不知情2月3日,记者从成都市高新区获悉,这起新型银行卡“盗刷”已审结,银行未尽到合同义务,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吕女士21万元。 女子银行卡被盗刷 还发现莫名多了张新卡 被盗刷的银行卡,是吕女士在2015年办理的,当时,她预留了自己181的手机号码,并开通了电子银行和余额变动提醒等服务。2016年12月4日,吕女士在持卡消费时,却发现银行卡因出现异常而被冻结。意识到不对,吕女士马上进行了电话挂失。信息联网核查第二天,当她到银行查询时,却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这些钱,全部转到了第三方交易平台,而很快,又从第三方交易平台流入了另一张卡上。这张新卡的卡主,依旧是吕女士,不过,办理的地方却在河南省某银行鹿邑支行。“我从没去过那里,也从没办过这张卡。”吕女士有些懵,随即,她向报了案。2017年2月,吕某将旧卡开户行告上了法庭。 有人拿着“” 改了银行预留手机号 原来,这张新卡是2016年11月29日办的。
经调查,当天,有人拿着吕女士的,到河南省某银行鹿邑支行办理了这张卡,同时,吕女士被盗刷的那张银行卡,预留的手机号也被更改了。经查询该支行的监控视频发,实际被盗刷走的资金为新卡所支出的277035.83元。
目前,已控制并询问了该案的一名嫌疑人黄某,其余环节的嫌疑人尚未控制,该案尚在侦查中。 认定 吕女士承担30%责任 对于如何担责认为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首先,在本案盗刷过程中,银行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系导致后续盗刷发生的前提原因。其次,原告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失。同时,考虑到发生盗刷的周期相对较短,而且原告发,使卡内尚余的几十万元资金未被继续盗刷。因此需要结合原告的及时止损行为、主观态度以及过失行为合理确定与过失程度相适应的责任比例。最后,考虑几个时间节点和金额,对于其中损失的71814元,因吕某不存在过失,故应当由银行全部赔偿。对于扩大的损失205221.83元,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215469.28元及相应存款利息损失。 银行不服判决 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成都南华北路支行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支付215469.28元及利息。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系吕某银行卡的开户经办机构,其作为某银行的分支机构,其财产隶属于该银行,本身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使其作为诉讼主体承担了民事责任,最终也是由该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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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你是什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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