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网站备案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现将l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接收《真实性核验单》的方法通告如下:
1、 网站备案(包括首次备案和备案变更)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2、 核验单提交采用扫描电子件方式,在 网站上进行上传,其他方式我局一律不予接收。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3、 具备因特网接入服务资质的接入商提交电子核验单,需向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账号,申请资料及方法如下:
(1)申请资料:
a. 账号申请表和网站信息真实性核验承诺书;(见附件1)
b.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或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请方法:
a. 请将(1)款材料递交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7甲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市场处318室,(只接收快递或邮寄方式,邮编:110036),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站真实性核验账号申请。
b.我局在收到相关公司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3)账号使用方法
a. 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使用;
b. 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使用;
c. 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信息;
d. 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将永久冻结账号;
4、 各公司在提交备案信息后5天内将核验单上传,逾期我局将退回备案信息,重新走备案流程。
5、各 公司应仔细核验备案信息,我局定期将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抽查工作,对于上报虚假备案信息的单位,将冻结核验单上传账号,并不予审核该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
6、 本办法于2012年5月1日开始实行。
备注: a. 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使用;
b. 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使用;
c. 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信息;
d. 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将予以永久冻结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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