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关发[2017]汉城市第18号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预售资金监督的通知》
县和县的房屋建设局(住房管理局),局的有关部门,局的有关部门以及城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汉中市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现已发布. 请仔细实施它们.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
2017年3月14日
汉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促进汉中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二手房交易资金的流失. 销售和交易风险,维护双方在商品房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建设部第13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建房〔2010〕53号)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陕监发〔2016〕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包括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监督预存,支出,使用预售资金和资本监管在二手房交易中的应用也适用这种方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将在建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支付购房款(包括定金,定金,后续付款,抵押和担保). 存款),等待).
二手房交易资金,是指将已取得“不动产证明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明书”的房屋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的房屋(出让方)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规定的房子. 付款(包括预付款,后续付款和抵押贷款).
第三条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的监督指导.
汉中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交易中心)专门负责市中心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的日常监管,接受并调查. 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对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督,接受,调查和处理. 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
专门负责监督商品住房预售资金和二手住房交易资金的市县统称为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
市,县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专户,专项存款和专项资金的原则,做好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
第四条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专户开立的银行的账户管理,结算情况和经营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这个城市的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是指由住房交易基金监督机构,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项目监督公司共同监督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的专户,专户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不得随意提取和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期,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至商品房项目获得“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首次)”为止. 房地产初始注册证明.
第六条市,县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和完善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以确保对商品房的预售资金进行实时,全程的监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告知买方特殊账户信息和有关商品房预售定金的风险提示. 资金.
第七条特殊监管帐户的银行选择和帐户管理
房地产公司独立选择与监管机构达成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以开设一个专门帐户进行售前资本监管. 预售资金监管对象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原则上,只能打开一个监管项目. 建立资金监督账户.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开设多个账户,可以在监管机构的批准下开设. 通常不允许使用帐户进行售前资本监管.
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应规范专户管理,严格执行专户收款,不得将预售资金纳入非预售账户,也不得将预售资金纳入非预售账户. 使用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收集其他帐户. 资金性质.
第8条签署监督协议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四方,房屋交易资金监督机构,预售资金监督账户开户行,项目监督企业应当共同签字.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开发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监督项目的名称和位置;
3. 监督帐号和帐号;
4. 监理项目内容;
5. 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6. 与预售项目有关的各种贷款材料(贷款合同,协议等);
7. 违反合同的责任;
8. 解决纠纷的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督协议》时,应当向住房交易基金监督机构提供以下信息: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3.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监管证书;

4. 专用帐户对应的POS机的终端号证明;
5. 监督项目的项目预算;
6. 监督项目的总体计划;
7. 监督项目建设合同;
8.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9条预售资金的存放
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购房者借贷购买商品房,贷款资金应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贷款代理银行直接转入资金监督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商品房存款的预售资金提供给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验证证书(由建立帐户的银行提供).
预购人应当将购买价格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存放用于商品房预售的资金.
第10条预售资金的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资金用于受监管项目的预售时,应当向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由监管项目工程监管企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在获得“房屋交易和产权状态确认(首次)”和房地产之前用于支付项目的建设资金,建筑材料,辅助设施,设备等. 初次注册证书. 税收和银行贷款.
在支付上述建设资金尚有盈余的情况下,如果处理建设项目抵押贷款,可以偿还本金和利息,但建设项目抵押办公室的贷款必须存放在监理账户,否则不能用作建设项目抵押贷款本息的偿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取每次预售所用预售资金的10%,用于监督项目管理和办公费用.
在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法定税费的同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额度申请支付.
为了防止紧急情况并降低资本监管的风险,根据企业评估的完整性确定预留给售前资金监管的特别账户的最低金额: 诚实企业保留投标价的5%. 项目的价格,并向不诚实的企业授予该项目10%的价格,并且在解除监管之前不得使用最低保留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表》,并根据下列不同的申请资金提交相应的材料:
1. 申请支付建设资金的人员,应当首先说明农民工的工资,并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企业使用的材料(包括农民工的工资表); <
2. 申请购买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应当提供购销合同;
3. 对于设计,监督和其他相关费用,请提供相关合同或付款证明;

4. 申请法定税费时,请提供有关文件;
5. 抵押权人申请在建项目抵押贷款时,应当提供其他权利,贷款和抵押合同的证明.
住房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审查. 符合使用条件的,印发《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通知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请参阅《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
在下列情况之一中,住房交易资金监督机构不得办理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程序:
1. 未分配已分配的付款;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额超过了支付额和支付范围;
3. 托收单位,宗旨和其他内容与合同不一致;
4. 申请项目资金拨款时,未提供建设与监督部门批准的农民工工资清单;
5. 提交的信息不完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开户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资金拨款通知书》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批准使用的资金及时分配给用户单位.
第十二条开户银行应当在每月的5号前,向住房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 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三条售前当事人已经达成退房协议,并办理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退房退款申请. 核实后,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应通知开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程序.
取消第14条监督
监理项目取得《房屋交易及产权状况确认书(第一次)》和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解除对预售资金的监督. 商业住房. 业主提出申诉或发生建设资金纠纷时,财产监督部门应当核实并确认不得暂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 请愿或争议解决后,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解除监督.
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开发企业向住房交易基金监督机构提交《住房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初次)》,房地产初始登记证以及注销监督账户的申请;
2. 复核后符合注销条件的,住房交易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注销帐户通知书》;
3. 开户银行应根据《注销账户通知书》办理与开发企业的结算手续,并根据需要注销其监管账户.
第三章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
第十五条对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督,是指与银行,房屋所有人(受让人),购房者(受让人)共同对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在全市二手房交易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证明)的,必须实施交易资本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中介人不得收取或者管理.

第十七条,住房交易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二手住房交易基金的收支工作.
每家商业银行应与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签订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合作协议,明确职责.
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二手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的宣传力度,住房交易大厅应当宣传二手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选择不开设两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二手房交易资金专户. 此帐户只能用于存储和支付二手房交易资金,不允许提取.
买卖双方共同选择委托银行确定特殊账户.
第19条签订交易基金托管协议.
住房交易基金监督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基金托管协议,阐明了托管交易资金转移条件的条款,协议条件的取消或取消等条款,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手房买卖双方.
交易基金托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房屋交易金额;
2. 资金存储,资金转移和退役;
3.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20条商店交易资金.
如果买方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买金额,则将全部金额与签名以及已注册的“二手房销售合同”和“二手房交易基金托管协议”一起存入银行. 在二手房交易资金中开设了一个特殊帐户的银行对于资金,该银行签发资金入境证明.
如果购买者使用贷款购买房屋,则在购买者将预付款存入特殊帐户,贷款银行或公积金贷款代理将购买的贷款转移到银行后,银行将发行资金进入凭证. 特别帐户.
第21条签发监督证明.
购买者向住房交易基金管理机构发行入场券. 确认后,住房交易基金管理机构签发资金监督证明,作为房地产转让程序的受理条件.
第22条办理转移手续.
买卖双方申请房屋转让程序.
第23条交易资金的转移.
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向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具体申请表由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住房交易基金监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确认,并发布《第二次住房交易基金分配通知》.
特别帐户银行根据《二手房交易资金分配通知》办理交易资金转账业务.
第24条,解除了托管协议,并返还了托管资金.
如果交易双方终止交易汉中市房产交易中心电话,则买卖双方应根据交易的进展向住房交易资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汉中市房产交易中心电话,并返还托管资金.
从应用资金托管到完成资金转移期间,托管资金的利息以银行的当前储蓄利率计算. 如果交易成功,它将与房屋付款一起支付给卖方;如果交易未完成,则会与房屋付款买方一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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