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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答案
公司从移动公司购买手机充值卡,并获得预付费卡销售
消息时间: 2019-10-17

咨询对象
山东省
问题内容
由于工作需要,我公司要求员工与公司联系,从移动公司购买了手机充值卡,另一方则开具了电子通用,标题为“预付卡销售*手机充值卡”公司的税率是*符号. 员工充电并使用后,公司要求移动公司开具. 移动公司答复: 他们每月根据所有用户的账单申报并缴纳,并且不再发行. 请问: 1.不符合税法吗? 2.如果未按照的法律规定开具,则这种预付费卡销售*手机充值卡“允许在税前扣除税额的普通吗?如果不允许扣除,则本公司将使用哪种证书?这项业务的合法扣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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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手机卡预付费invoice.jpg

负责机构
山东省
回复时间
2019-10-18
回复内容
你好!您的问题已收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预付卡(以下简称“一次性卡”)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的:
(1)一次性卡发行者或卡销售公司(以下统称为“卡销售者”)出售一次性卡或接受从一次性卡持有人充值中获得的预收资金而无需付款. 持卡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9条的规定北京移动充值卡北京移动充值卡,向购卡者和充值者开具一般,不得发行特殊.

单次使用卡是指发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预付凭证,仅限于在企业,企业所属的集团或企业内部兑换商品或服务. 相同品牌的特许经营系统.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一次性卡的企业. 发卡企业是指由集团发卡机构或品牌发卡机构指定的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集团或企业,进行一次性卡的销售,充值,挂失,补卡和退款.
(2)持卡人应按照获得的其他收入的收据收款和付款业务.
(3)持卡人使用单一用途的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品或服务的卖方应按照现行法规缴纳,并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4)卖方和卡片卖方不是同一位纳税人. 卖方收到发卡人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发卡人开具一般,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预付卡收款”不发专用.
卡销售商从卖方获得的一般被用作销售单用卡的凭证,或接受单用卡的充值以获取预收资金而无需支付,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第4条规定,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业务应按照以下规定开展:

(1)付款机构出售等值资金的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持有人获得的充值资金进行充值,而无需支付. 付款机构可以按照本公告第9条的规定,向购卡者和充值者开具一般,不得开具特殊.
支付机构是指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权处理“预付卡发行和接受”业务,并有权处理“预付卡接受”的机构. 业务.
多用途卡是指由特定运营商发行的发卡行的预付价值和形式,可用于在发卡行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
(2)支付机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通过发行,接受多用途卡以及办理相关收款所得的手续费,结算费,,管理费等所得,缴纳. 和支付业务.
(3)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已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殊商人购买商品或服务. 特殊商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4)特殊商人在收到付款机构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付款机构开具一般,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已从预付卡中收到款项”,不得开具专用.
付款机构从特殊商家那里获得的可作为销售多用途卡的凭证,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以获取不收取的预付款收据,以备将来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税前本办法所称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实际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扣除税前的各种证明.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是应纳税项目的,以另一方为单位的,应当使用另一方出具的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另一方是个人,则将内部证书用作税前扣除证书. 虽然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是应税项目,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但可以用作税前扣除证明. 购买预付卡的企业获得的免税可用作扣除税前公司所得税的合法有效证据,需要根据应计基础从成本和费用中扣除,并与其他文件.
谢谢您的询问!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税务服务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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