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5月下旬发现房屋被偷拆强拆起,先后到;
1.宁远派出所.
2.二台子村.
3.达道湾经济开发区宁远镇.
4.达道湾经济开发区.
5.达道湾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办.
6.达道湾经济开发区办.
7.铁西区办.
8.铁西区房屋安置所.
9市城建局工程处.
10市城建局绿化处.
11铁西区城建局.
12.市办
13.辽宁省办
14.国家办
60余次合法维权,公检法部门,不立案,不调查,不受理,部门置之不理,或推诿搪塞,至今投诉无门
至今日铁西区各级部门和达道湾区各级部门,都坚决否认系他们所拆【本人有多个部门,多个人员作为人证,系铁西区领导和铁西区房屋安置所的金局长带领铁西区综合执法局带领几百人,几十辆车所拆】
本人于2009年的一次拆迁因为部门违法强拆已经致使本人离婚,并间接致使亲属受到伤害,令本人43岁的人生至今形单影只,无孩无女,而此次更加变本加厉,强拆了还没人承认,有人证也无用,和谐社会,和谐鞍山,这和谐二字体现在哪?
百姓有所呼,党和有所应;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百姓事无小事,而本人房子被‘偷拆’‘盗拆’‘强拆’,至今投诉无门,这算什么?有关部门的底线在何处?
生于斯,长于斯,何立足于斯?
希望您这里能够以人为本,以法为基,在公平,公正的框架下伸出援助之手,您不只是帮助了一个人,也是在匡扶正义,公平
此处房屋系2003年二台子村承包给本村村民,按照村里统一规划,由承包人建造的温室型窖地【有村里的承包合同为证】
2009年修建通往鞍山市高铁西站的道路拆迁【四达大道】, 本人房屋和窖地被拆迁一部分,此处房屋为拆迁后剩留的一部分房屋和窖地,在此次拆迁之外,为合法房屋
但蹊跷的事情围绕着拆迁范围之房,再就是被不明分子对本处房屋实行偷光,拆光,砸光的三光政策
1.此房屋和窖墙于2009年10月被修建四达大道的施工方挖出的残土所围,有10多米长2米高的窖墙被掩埋,窖地内原有的饲养观赏鱼的鱼池被掩埋100多平方米,房屋被残土堵到门前,直到本人到现场制止才罢手【我没有理论,我忍了】
2.2010年3月本人发现此处房屋内的财物丢失一空,并此处房屋的房顶和门窗都被偷砸一空,只留房屋的四面墙和一部分未遭掩埋的窖墙,水泥的房顶必须有多达4.5个人以上砸半天才能砸毁,明眼人都明白谁人所为,但苦无证据,只能到派出所报案,当时已立案,但至今破案的希望虚无缥缈【怀疑某某方所为,无证据,我忍了】
3.2010年5月份左右,本人再次发额不够立案标准,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对这方面的法律不慎了解,经调解,2个月后窖墙被恢复,但窖墙只给修复1.5米高,24的墙体了,原来的是2米高37厚的墙体【此次被拆,本人搭钱,搭时间,搭精力,虽然也怀疑是某某方使得又一手段,但更无证据,我忍了】
4.2010年10月左右此处房屋和窖墙再次被偷拆,所有建筑全被推倒。本人再次嫌疑人,并带到宁远镇派出所,但派出所的同志不立案,不调解,让我去自己告,【本人就不明白了,我自己去告?我都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难道我抓着他自己去问,他要是不说,我怎么去告?】再说,偷拆房屋和20来米的窖墙,涉及的金额至少一万元以上,难道不算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啥的?就是不给予案,给调解也行啊,给本人经济赔偿或修复也行啊?===========在当时嫌疑人和本人初步交涉后,答应修复全部被其损毁的房屋和窖墙,但一个月后嫌疑人只给本人修复了房屋的墙体,还非常简陋,窖墙没有修复,并放话给本人,爱上哪告都行=======后经过2个多月的维权,在本人经历了去宁远镇派出所10多次,找派出所所长3次,还给其写过一封信件,最终在本人去了千山区分局,才于10多日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在原本修复房屋墙体后【窖墙没修复】赔偿了本人1700元钱【钱虽然不多,够工钱不够料钱,也再次使本人明白,此次事件背后又可能是某某方所为,要不然,派出所能不立案,不调解?我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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