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部门国务院基础建设兵营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局清理了行政审批事项. 现在决定取消智能建筑,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四项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以下简称“综合资质”),以做好对智能建筑的后续管理工作. 获得综合资格的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于已经获得综合资格的企业,综合书将一直有效直至到期日,并且该企业可以在该书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2. 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期满前60天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工程设计书和书有效期为三年. 原始的综合书退还给原始的发行机构以供注销.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可以在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证书更换.

3. 取得第二级及以下综合资格的企业,在取得工程设计书和施工企业书后,可以按照有关工程设计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书的规定,申请资格升级.
4. 申请换证的综合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在补发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并持有原综合资质证书(原件及全部). 续期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送交行政审批部中央验收办公室,以代替《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级及以下综合性企业的认证续签程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省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不再受理按原始综合资格标准进行的继续资格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们部门停止接受按照原始综合资格标准进行的资格更新申请.
六.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项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函〔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同时废止《建筑智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办函[2006] 68号)等四项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尽快将本通知的内容报送本地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如果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的建筑市场监督部门联系.
电话: 010-5893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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