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称,以上违法事实,有赛迪传媒相关会议资料、赛迪传媒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文件、利安达事务所出具的赛迪传媒审计报告(2012 年度)以及赛迪传媒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赛迪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赛迪传媒的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周江军、总经理董立冬、财务总监刘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时任董事姜玉、黄志刚、陆小平、韩志博、刘芳,董事会秘书瞿佳。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赛迪传媒给予警告,并处以 40万元;二、对周江军、董立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三、对姜玉、黄志刚、陆小平、韩志博、刘芳、刘毅、瞿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
据上述《决定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证监会未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或欺诈发行行为,公司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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