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民政裁决
(2015年)深中法商字第2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深圳凡斯天使科技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李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深圳市格莱尔电子.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吴松.
代理人: 杨海霞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法人,广东博尚事务所.

代理人: 肖成仁,广东博杰事务所.
上诉人深圳市凡斯天使科技和被上诉人深圳市格瑞尔电子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不服(2015)深圳市宝发西民初民事字第579号对此提起上诉法庭. 该受理此案后,成立了合议庭进行听证.
在审理此案期间,上诉人深圳市凡斯天使科技已被本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
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凡斯天使科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174条和《诉讼费缴纳办法》第10条,第5条的规定如下:
此案由上诉人深圳市凡斯天使科技撤回上诉,双方将按照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为50元,减半为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范思天使科技承担. 多收的部分将退还予上诉人深圳. 法庭上的范思天使科技.
此裁定为终局裁定.
于洪法官

代理吴思涵法官
代理邓元法官
2015年8月31日
刘荫林秘书长(兼任)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3条如果原告受到传唤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庭,或者未经许可而中途退出的,可以作为撤回来处分;如果被告提出反诉,则可以缺席判决.
第154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1)不被接受;
(2)反对管辖权;
(3)撤销起诉;
(4)保存和事先实施;
(5)允许或不撤消投诉;
(6)暂停或终止诉讼;
(7)纠正判决中的文书错误;
(8)暂停或终止执行;

(9)撤销或不执行仲裁裁决;
(10)公证处授予执行力的债权文件将不予执行;
(11)其他需要通过裁决解决的问题.
可以上诉前款中的第一至第三项裁定.
裁定应说明裁定结果和裁定理由. 裁决书应当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印章. 裁决应记录在书面记录中.
第174条二审人民审理上诉,但依照本章规定的除外.
“诉讼费用支付措施”
第15条如果通过调解结案或当事方申请撤诉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法人,则受理费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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