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胜诉的最近一起判例发生在2017年10月底,济南车主陈忠德起诉交警部门获得支持。
2016年9月,陈忠德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因车辆存在交通未处理,被告知不予核发检验合格证。陈忠德遂将济南市局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济南市历下区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发现车辆存在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独作出处理,但不应以此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该院作出判决,限被告济南市局交警支队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44份判例中,有14起是上诉后的二审。其中7起是交警车管所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局与车主卢斌之间的官司打了两年。2015年6月,卢斌多次到公主岭市局申请发放车辆年检合格标志,因有违章未处理被拒绝。卢斌遂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2月,公主岭市判决公主岭市局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公主岭市局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4月,四平市中级的二审判决认为,公主岭市局应按照安全法为车主核发检验合格证;《登记规定》虽然规定,车主申请核发合格证前应当处理车辆,“但并未规定,交通未处理,就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该院驳回公主岭市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称“捆绑”行为违法,最高法曾强调“执行”
从近五年的判例来看,一些地方在审理此类时,常出现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裁判结果。
比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中,审理此类最多的江西景德镇市昌江区,2015年和2016年作出了8起判决,均支持车主诉求,判被告景德镇市局交警支队在七日内,对原告车辆履行发放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
审理此类数量排第二的基层是长沙市岳麓区,2013年至2017年,该院审判的4起类似,均驳回车主诉求。

从判例分析,此类争议的焦点体现在,《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与《安全法》第十三条是否冲突。
《登记规定》规定,车主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之前,应当将车辆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安全法则规定,年检,“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交管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允许车辆上路行驶,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对车辆违章进行处理,是一种行为。”著名宪法行政法专家、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秦前红说,“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是不能捆绑的。”
北京市中永事务所周兆成认为,一些地方交警车管部门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初衷可能是降低执法成本,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但就算是良好的初衷与正义的结果,我们也必须遵循法治的理念。”
周兆成指出,如果车主因为未处理违章而放弃车辆年检,将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
秦前红教授还认为,《登记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不得违背其上位法《安全法》。“法肯定大于规章嘛。”秦前红说,“如果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捆绑在一起,就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1月17日,最高曾向湖北省高院作出《关于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上海电子警察违章查询网最高法在答复中指出,《安全法》第十三条已做出明确规定,“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最高院的答复已经很明确了。”周兆成说,“年检归年检,违章处理归违章处理,两者没有关联性。”
交通违章未处理就不给过年检?车主诉交警车管部门24例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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