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市国资委将直接控股的一家A公司的资产(实物或股权)转入到控股的B公司,财务处理为减少或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这种以资本公积作为对价的资产划转是否缴纳,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
企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

企业资产重组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购买对方全部(部分)资产组合,保留对方的壳资源;二是将对方企业吸收合并,对方的壳资源不复存在;三是控股合并,对方的壳资源依然存在,而且也不需要将对方的资产交割给合并企业。什么是企业总资产政策规定,这三种模式均不缴纳。什么是企业总资产
税务机关认为,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列举了资产划转的四种形式。即:一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二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三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四是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因此,上例是以资本公积作为对价的资产划转,虽然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实质是以权益作为对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划拨。即使是无偿,也应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计征。

笔者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但就其业务实质仍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
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的转移,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的规定。对于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也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不缴纳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除满足政策规定的特殊条件不征收外,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存货、设备的,原则上征收。因此,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并视存货等资产的征免税情况确定能否开具专用,可开具专用的,划入方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股权转让行为不包括在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也就是说,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为此,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其中股权划转不缴纳。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www.pc-fly.com/a/shouji/article-55793-1.html
但美国不会舍生忘死来为台湾拼命
上高中学文的
“你这样不行
看美国有勇气和中国开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