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件好事情。它体现了网民的道德观,显示了正义的力量!
■“人肉搜索引擎”展现了它潜在力量——深入挖掘事件,体现出民间力量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一面,彰显了信息时代“草根”们依靠网络而自发聚合和主动探索,为这个时代新的文化形态与空间提供了新的框架。
反方:很猛很
■人肉搜索容易失控,弊大于利。
■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在黑暗社会是正义使者,在法制社会是网络暴民。
■坦率地说,对这种“很恐怖、很”的搜索引擎,不论它是多么的强大,我都不喜欢。我认为这是搜索引擎的异化,走到了它的对立面。我坚信“邪不压正”。
■网民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是伤害到无辜的人就过分了。以暴制暴,只是打着正义的幌子来发泄者个人情绪的不理智行为,当自己的起作用时,所获得的满足感又加剧了同类事件的发生。我认为人肉搜索不值得提倡。
■所谓的“人肉搜索”就是一种,一个负责任的、有法律意识的网站都不应该支持这种行为的。
■人肉搜索经常和个人隐私相关,也非常容易触犯法律并引发道德问题。所以,在互联网上不应该轻易地公布他人的隐私,这很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无法挽救的伤害,同时也会使自己陷入法律困境。
■如果对方违法,网上通缉一下还可以理解,可很多都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我们没有资格充当“道德卫士”去侵犯人家的隐私。举着道德的大旗去做干扰别人隐私的,是缺乏理智的表现。
专家教授呼吁:我们应该避免从信息提供走向“网络”。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敏说,以2008年的“很黄很”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
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种行为暴露了我国互联网文化的某些畸误与偏差。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必须意识到,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易言之,如果对“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监督武器;但如果过度放任,甚至纵容针对个体的行为,必然会恶化网络环境。
网友“卫平”认为,“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对于双刃剑的积极面,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别是在方面,“人肉搜索”的功能不能被抹杀。对于“人肉搜索”的负面性,需要在法律上加强管理,使“人肉搜索”走向规范,从而成为现代公民生活中的有力助手。
网友“银河”认为,有了法律的规范,能促进“人肉搜索”的发展。“人肉搜索”需要的不是立法禁止,而是立法规范。修改法律,追究“人肉搜索”者的责任,不等于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及行使监督、批评的权利。修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人肉搜索”的活动空间,引导其朝积极、良性的方向发展。女大学生为iphone
网友“杜司机”充满向往地说,理性地看待,用法律条例来规范“人肉搜索”行为,终究是社会的进步。当然,我们最希望的是,我们可以不需要“人肉搜索”就能看到正义的身影。
规范网民行为,究竟靠道德还是靠法律,在网上也有讨论。2009年年初,一份由网民自发制定的“人肉搜索公约”曾得到不少网友的支持。体现出网民们已开始反省“人肉搜索”的弊端,并试图用自律来最大限度化解“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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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匪夷所思
又不是啥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