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0415号
张家港保税区天行国际贸易、上海同业煤化集团、陈继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晟戎能源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天行国际贸易、上海同业煤化集团、陈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12822600元(违约金从2014年8月29日起开始计算,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29日);2、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陈继国为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天行国际贸易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张家港保税区天行国际贸易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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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摊牌
炮位没有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