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对上诉人于辉的故意杀人罪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上诉人于晖一审的死刑判决.


经审判,裁定,于辉于2012年5月31日在上学途中将李某某惊呆,并想强奸. 李某某恢复知觉并反叛后,于晖用暴力杀死了李某某.
认为余辉的动机是卑鄙的,杀人的目标是人. 主观的恶性很深. 手段残酷,后果特别严重.
2015年10月28日,韶关市中级人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辉缓刑. 一审判决后,于辉拒绝接受并上诉. 二审成立了合议庭,对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的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作出上述裁定.
[记者]齐磊
[通讯员]蔡海武付维伟

审查
2012年,韶关市镇江区梁村的一名13岁女孩在上学途中被杀,残酷地肢解,使该村惊慌失措. 半个多月后,嫌疑人被逮捕. 韶关市中级人民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孩在澳遇害案,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 他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26176.45元.


(图片和文字无关)
韶关市中级人民报告称,2012年5月30日晚,被告人于辉在家里看黄碟后有性冲动女孩在澳遇害案,导致了强奸小学女生李某仪的念头. 经常从她的住所经过到学校. 之后,慧慧试图强奸她,并担心会发现一些事情. 她谋杀了那个女孩并将其肢解.
来源丨Southern Plus,关注民生
最大的兄弟说: 这种社会败类,强奸未遂,谋杀肢解,因此被完全谴责,但只被判处死刑?您如何上诉?
该男子报告说,在郊区以南两公里处有人被杀. 警察赶到现场,发现那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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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明白人很多糊涂人也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