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fa〔2007〕22号.
市,州和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和部委,省国家机关和委员会以及人民组织:
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在发布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纪律处分(审判)”. 请仔细关注他们.
中共湖北省委员会
湖北省政府
2007年10月11日
关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试用)
第一篇文章是加强党与政府,人民之间的关系,保护人民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处分条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行为. 以及为行业使用权力或工作便利,这些部门,单位或个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和其他行为,这些行为不会不正确执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从而损害人民利益.
第4条违反了行政和行政收费及没收收入管理条例,并根据本条例第18条作出了以下任何行为:
(1)擅自建立行政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对于已明确取消或降低的行政和行政收费项目,将继续按照原始项目或标准收取费用;
(3)违反规定并处以的人;
(4)发布或变相或没收指数;
(5)违反财务票据管理规定,执行行政收费和;
(6)部门和单位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移交给下级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将无偿服务转变为有偿服务,或者强制收取和收费;
(7)其他违反行政法规和没收收入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1)无法确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或者无法做出合法权限以外的行政许可决定;
(2)没有披露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
(3)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履行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通知义务;
(5)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收费;
(6)请求或接受客户的财产或寻求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损害了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立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1)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出标准和范围收费;
(2)违反规定的公立普通中,初中向学生收取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外的费用;
(3)公立普通高中违反招生选校的规定,任意招生,任意收费;
(4)公立普通中小学强迫学生穿校服并收取费用;
(5)在义务教育阶段违反公立中小学的规定,以开办重点学校,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向学生收费;
(6)公立中小学的义务教育或变相义务教育学生接受社会服务项目,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和购买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具以外的材料;
(7)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分支机构,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违反下列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之一的,依照《教育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这些规定:
(1)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违反计划外或过度计划入学的规定,或将入学与收费挂钩并接受各种捐赠;
(3)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招募学生,或者委托他人和中介招募学生;
(4)未经授权提高学生公寓的住宿标准,强迫或伪装学生购买日用品和订购学习材料;
(五)普通高等学校未经授权将国家发布的计划指标转移到其独立学院,并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6)违反规定并以降低分数的形式收取高额费用;
(7)违反规定,未将学校的全部学费收入计入财务部门指定的特殊帐户中,或未更改其用途,并建立了“帐外帐户”和“小额帐户”国库券”;
(8)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超出批准或建立教育收费项目的权限;

(2)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各种筹款资金,赞助资金,或强迫学生通过学校购买保险;
(3)将收费任务和指标下放给学校,或者不加选择地向学校收取,筹集资金,分配和收取汽车费用;
(4)违反法规,规范,扣留或挪用学校的杂项收入;
(5)忽略或未能阻止附属部门和学校的任意收费行为;
(6)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9条违反药品,医疗和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下列任何行为,应依照本法规第18条处理:
(1)有关主管部门未能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并造成重大流行病;
(2)有关主管部门未能监督药品,食品和医疗器械,造成安全问题,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重大损失;
(3)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不力,导致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规定范围执业,聘请非卫生人员执业,造成严重后果;
(4)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不善,造成医务人员随意检查病人,随意开药,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
(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能监督药品的集中采购,导致附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严重商业贿赂;
(6)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和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1)违反法规,做出增加农民负担的决定或发布增加农民负担;
(2)未经授权建立与农业有关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打车收费;
(3)违反有关规定,从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那里筹集资金,或强迫他们变相使用资本代替劳动力;
(4)违反法规,向农民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分配或组织各种涉及农民负担的标准升级和评估活动;
(5)对惩罚农产品价格的监管不足,例如提高农产品价格,制造和销售假冒和劣等农产品,并造成严重后果;
(6)扣留,挪用,拖欠,私分,侵吞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资金和物资;
(7)其他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根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21号),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相抵触,导致恶性事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事件). ]第19号).
第11条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河道,下同)不加选择地设置了任何车站卡,或收费,则应根据本条例第18条处理以下任何一项行为:
(1)未经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安装检查站和收费站,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移动高速公路检查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拦截车辆和船舶进行检查,收费和;

(2)高速公路收费站没有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收费;
(3)主管部门不加区别地设置站牌,任意收费,任意处罚或无效禁止调查,造成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高速公路“三乱”严重问题;
(4)违反规定扣押车辆(船舶)和货物,给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5)其他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设置车站卡,任意和任意收费的行为.
第12条违反了相关的国家和省级报纸和期刊发行管理规定,并根据这些规定的第18条作出了以下任何行为:
(1)违反中央和省委的规定,利用其散发文件和发布指标以及散发硬质报纸和期刊的权力;
(2)使用注册,年检,证书申请,许可证申请,税收征管等手段来强制提供服务和管理对象;
(3)在批准项目和分配资金的情况下发行报纸和期刊;
(4)使用报纸专页从事付费新闻,基于宣传和赞美的伪装分配,或强力接受批评和报道;
(5)其他违反报纸和期刊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征用土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1)贪污,挪用,截取,扣押和拖欠土地征收补偿费;
(2)没有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计划实施补偿,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擅自改变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3)超过权限或违反法律程序批准土地占用和征用,在征地过程中暴力执法,造成严重后果;
(4)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力导致了土地征用和事故的发生;
(5)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在拆除城市房屋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腐败,挪用,拦截,扣押和拖欠的移民补偿费;
(2)擅自降低安置补偿标准;
(3)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强迫拆迁,拆迁过程中暴力执法,造成严重后果;
(4)未经授权的城市建设规划变更,拆除范围的扩大以及拆除计划中未包括的未经批准的拆除决定;
(5)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不力,造成了房屋拆迁和群众性事件的恶性事件;
(6)在拆迁城市房屋过程中损害居民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15条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损害群众利益,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按照本条例第18条的规定处理: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建设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
(2)有关主管部门不认真调查和惩处欠其管辖范围内农民工工资的报告,并敦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造成了恶性和事件.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1)腐败,贪污,拖欠,扣减和重组,工资,生活费,安置费,破产企业职工的费;
(2)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讨论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了重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计划,损害了职工利益;
(3)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未能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做好员工工作,造成群体性事件;
(4)其他损害重组和破产企业雇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但指出后仍未得到纠正;
(2)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3)没有按照国家法规消除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过时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
(4)没有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责令限期整改,也不得责令其停业,停业,停业;
(5)如果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使用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异常排放,并责令其停业或关闭损害群众利益,则生产继续疲软,造成严重污染后果;
(6)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具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况. 中央,省政府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调查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没有规定,将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的,对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当事人的立场,或者应当停留并遵守处罚;情节严重者如果开除该党,将受到惩罚.
需要的,依照《行政机关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如果需要其他纪律处分,则应相应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群众利益. 除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调查有关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不涉及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二十一条涉嫌危害人民利益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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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狗天性多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