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_2012_-_Vodafone_International_BV.pdf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进行调整。根据浙江天易、浙江赛盛、华昌资产、浙江联德提供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浙江天易、浙江赛盛、华昌资产、浙江联德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股权溢价转让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纳。2015年10月标的资产以3.6亿元转让其持有的上海灵娱60%的股权,2016年2月标的资产以4亿元对价转让上海墨鹍 30%的股权,两项资产的出售对标的资产的估值是否有影响。
如上所述,最高的法官必须考虑过去对反避税的裁决(如“实质重于形式”或“刺破公司面纱”原则)
是否适用于沃达丰案例。从中国税务看,最高对此案当中的一些主要裁决和观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税务筹划未被排除
最高重申其在以前一个案例(2003 年的Azadi Bachao Andolan 案例)中所确定的原
由于公司兼有工程和产品业务,因此对税务的筹划应当还有一定的空间,但必须从与业主签定合同开始入手,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机制,财务部门一定要从源头开始,把握好税务筹划,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效规避相关的税务风险。本次课程由某集团公司资深税务经理历经多年总结,将一线工作中的常见税务问题汇集整理,讲解实务中常见的各项税务事项,能全方位的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涉税实践操作能力 【课程特色】 我们精心选择了五十个涉税业务疑难点,在掌握准则和税法的基础上,针对实际中不规范的业务,作出有效的处理,既满足法规的要求,又在实践中可以操作,达到税务风险可控可预期的目标。为了让上市公司有一个更为合法、合理的身份,仰融筹划成立了非盈利性的“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发起人是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华晨控股、中国金融学院和海南华银四家,就这样,仰融戴上了一顶有众多垄断性国营资本背景的显赫的“红帽子”,它让这位资本枭雄得益于先而倾辙于后。
这个裁决回应了在沃达丰案例发生后,在国际税务界引起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 - 税务筹划
是否已完全被排除了?最高的裁定证明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真实的战略性税务筹划仍是可行的。不仅在印度,在中国亦是如此。在现有中国税收法律或法规中没有一条明
确指出税务筹划是违法的。就连中国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也是打击那些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的税务筹划。
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对于“滥用公司架构”的指控负有举证责任。只有在有事实根据证明该交易是虚假
的或者是以避税为目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可以启动“实质重于形式”或者“刺破公司面
纱”原则。
中国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明确哪一方在税务事项中负有举证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纳
税人往往被要求证明其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避税,甚至在税务行政复议中亦是如
此。
如何评估一项交易
税务机关在审核一项交易时,不能用“分解”的方法沃达丰中国业务,而必须全面地审核该交易。必须考虑
的一些重要因素包括:
• 参与投资的概念;
• 控股架构的持续期间;
• 在印度经营的期间;

• 在印度的应纳税收入;
• 退出的时间;以及
• 退出后商业运作的持续性。
中国税收法规也主张在审核交易时采用类似的全面审核的方法。2 号文明确了在评估一项安
排是否以避税为目的时应该全面考虑的因素。
其中一些因素与印度最高提出的因素不谋而合。
商业目的是关键
交易的商业目的证明了沃达丰进行的交易不是“人为工具”。
相类似地,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目的”也是评估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一个重要因素。但
国税总局认为“目的测试”非常主观、抽象,并且在某些交易中难以证实。如果是这样,国
税总局会采取更加客观、更容易证明的“实质测试”方法。但在地方税务机关的实务操作
中,“实质测试”往往取代了非避税“目的测试”,这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与纳税人的分歧。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源泉扣缴》第十条规定,此情形下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具体如下:。最高规定“二份生效裁决就同一事实相互矛盾,当事人对后一份裁决提出申诉的人民应当裁定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的应当裁定再审”。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 在大多数裁决中,有相关法官认为只要交易是须在印度征税的活动,那么无论支付方
(此案例中的沃达丰)是税收居民与否都应在支付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因该案中的股权交易不须在印度征税,因此沃达丰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在少数裁定中,相关法官认为现行印度所得税法 (第195段) 中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仅
适用于印度税收居民。
对非居民是否负有扣缴义务没有统一意见的情况在中国也同样出现。目前中国的税收法律和
行政法规并未明确指出非居民支付人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而国税总局颁布的一些关于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文件中,又没有具体阐述非居民支付人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非
居民支付人的代扣代缴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希望国税总局正在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将
来可以明确这一问题。
反避税条款是政府政策问题
国内法中的“看穿”条款以及税收协定中的“利益限制”条款都是政府政策的问题。在没

有相关国内法规或者税收协定条款作为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就不能启动这些反避税的方法。
研讨会上发言时间有限,笔者的观点无法尽述,因此有必要在此详述一下笔者对司法解释中“实质替代”条款的粗浅认识,抛砖引玉。此外,经济实质主义能更好地实现法的公平价值,防止纳税的主体因知道他人避税等而心生不平,也采取避税等手段,而最终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税务自查报告范文一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沃达丰中国业务,于2014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 ...。
全的法律基础。此外,中国在2006 年以后签订或者修订的中外税收协定中都加上了一个特
定的条款,允许双方的有权机关运用国内的一般反避税条款打击滥用协定的交易。在打击避
税的法律基础方面,中国走在了印度的前面。
对698 号文的展望
目前为止,印度最高对沃达丰案例的裁定受到了印度乃至全球的企业和税务从业人员的广泛欢迎。一些企业和税务从业人员也期望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交易采取较为宽松的处理方式。当中所指无疑是颁布广受讨论的698号文的中国税务机关。
在2009 年12 月698 号文出台时,国税总局就明确698 号文是在中国实施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一次实验性尝试。
从一开始国税总局就计划通过一个实验性阶段在这个新领域获取更多经验,同时观察这个政策对税务机关和相关外国投资者的影响和他们的回应。此外,国税总局也清楚地了解698号文因涉及征税权的分配问题 - 在来源地(中国)还是在居住地(境外转让方所在地)征税 -可能会引发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机关的争议。
698号文出台至今已有三年,现在国税总局可以根据过去两年积累的经验和收集的反馈重新审核这项政策。沃达丰案例的裁决也正好在此时为国税总局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我们了解,在印度最高对沃达丰案例的最终裁决之前,国税总局已经开始重新审视其对间接转让交易的策略和方法。国税总局可能不久就会出台更详细的操作指引针对当前的操作实践予以明确和改进,例如引入更清晰的申报程序、税务机关的内部报告机制、税务机关针对非居民企业的反馈系统,甚至是为某些间接转让提供“安全港”等。
结论
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开始,中国就下定决心打击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以维护税基的稳固,相关的条款已写入了国内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外税收协定。我们看不到任何迹象显示中国会停止执行一般反避税条款。
随着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全球经济体系中,中国会积极关注国际税务的重要发展及敏感议题,并作出及时反应。
沃达丰案的裁定结果无疑会影响但绝不会主宰中国的税务政策,。
最后兜底的“其他方法”,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补充列举了五种: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对此,在借鉴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应归纳并加快形成统一、明确、规范的操作指引,有利于推动绿色金融体系的有序发展,避免“地区竞赛”至关重要。(6)在关联交易方面,根据指引母公司须使上市委员会确信,母公司及新公司两者之间上市后持续进行的关连交易,均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及/或此章的豁免规定适当进行,尤其是,即使获得任何豁免,母公司与新公司的持续关系,在保障各自的少数股东权益方面不会虚假或难以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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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中国主权
从来不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