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南与北京零色沸点网络技术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民事判决
(2009)海民初字第8238号
原告郑楠,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居住(略).
被告北京零色沸点网络技术,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47号瑞丰宾馆301.
法律代表王学芳,总经理.
北京零色沸点网络技术营销经理井喜全,男,现居(省略).
原告郑南和被告北京零色沸点网络技术(以下简称“零色沸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法律接受后,由杨静法官作为唯一法官并开庭审理. 审判举行了. 原告郑楠,被告人王学芳,零色沸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井喜权出席了庭审. 该案现已结案.
原告郑楠声称: 2008年5月13日,郑楠与零色沸点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将服务器托管到月坛计算机房中,为期一年. 2009年3月4日14:00左右,郑楠突然收到零色沸点公司的通知,该公司将在当晚20:00将服务器从月坛机房转移到天通苑机房. 郑楠不接受计算机房的转让,因此他检索了服务器并将其单独托管. 由于零色沸点公司单方面违反合同,给郑南造成了一定损失,郑南提起诉讼,要求命令: 1.终止郑南和零色沸腾之间的服务器托管合同点公司; 2.零色沸点公司向郑南赔偿剩余的保管时间789元的保管费,以及与违约金等价的剩余保管费789元,以及向郑南支付的该物品的运输费100元. ,总计1678元.
被告零色沸点认为,郑南与零色沸点之间的合同可以继续执行,而郑楠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与零色沸点无关. ,并且“零色沸点”并未单方面终止与郑楠的合同. ,因此没有违约金赔偿的问题.
调查发退还.
2009年3月3日,郑楠签署了服务器删除通知. 通知中指出,郑楠的1 2U服务器已于2009年3月3日从货架上卸下.
同年3月4日,北京中国联通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向郑南开具了5,000元托管费的.
同年3月10日,郑楠与中国联通公司签署了服务器托管协议,规定中国联通电信公司同意郑楠将其信息服务器及其辅助设备放置在公司的通信室中以供使用. 郑南开发Internet计算机信息服务. 中国联通为郑南提供100M共享访问带宽,以访问中国联通的Chinanet网络. Zheng Nan托管的服务器是2U服务器. 设备安装和调试一周后,郑南应按约定向中国联通支付主机托管费5,000元. 该协议的执行有效期为2009年3月10日至2010年3月9日.
在诉讼中,郑楠表示,根据他与零色沸点之间的监护合同,如果不更改计算机室,则双方将在明年继续执行原始合同,但是
由于Zero Color Boiling Point Company单方面违反合同,它与第三方签署了单独的托管合同. 该合同与郑南和零色沸点公司签订的合同之间的差额为1000元.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第三方提供的带宽为3 MB,而零色沸点公司提供的带宽为2 MB. 价格差异的这部分是零色沸点公司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此,零色沸点表示零色沸点网络,由于郑南从第三方那里获得了更先进的服务,价格差额不会损失1000元.
在诉讼中,零色沸点指出,该公司于2009年3月4日通过电话通知与郑楠进行了协商,将其托管的服务器移至天通苑机房,但并未通知郑楠必须将其移至服务器. 当时,郑楠同意搬家,但他认为公司在晚上8点搬迁服务器很不方便. 郑楠建议他下午将服务器带走,然后直接将其发送到天通苑机房. 后来,公司还通知了岳潭机房. 您可以先请求郑楠带走托管服务器,但是在卸下服务器之后,郑楠没有将其发送到天通苑机房. 相反,他与第三方签订了监护权合同. 另外,该删除通知是由粤潭机房发布的,3月3日记录的服务器删除时间不准确. 郑楠表示,他不同意这一说法,并表示零色点公司在3月3日通知其服务器需要迁移整个服务器,但他不同意. 后来,他去了月潭机房,发现该机正在机房中托管服务器. 必须进行迁移. 与计算机室进行协商,以查看是否无法移动服务器. 在获得计算机室的协议后,它与零色沸点公司联系,并表示不同意移动服务器,并要求终止合同. 双方协商后,他们将与计算机室联系. 直接签订托管合同. 由于计算机室与零色沸点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计算机室要求它不要将服务器的继续托管通知零色沸点公司.
在诉讼中,郑楠声称他的服务器在2009年3月3日被取下,与中国联通签署服务器托管协议的时间是3月10日,因为该服务器托管了7天. 公司,公司开具保管费的时间是3月4日,因此它和月潭机房已经在付款时通过了服务器保管程序.
在诉讼中,郑楠和零色沸腾点均同意,服务器托管合同项下的托管费剩余部分为778元.
以上事实包括原告郑南与零色沸点公司签订的服务器托管合同,与中国联通签订的服务器托管协议以及中国联通签发的托管费. 证据材料,例如被告提交的服务器退市通知,零色沸点和此案的法庭笔录,都是佐证.
认为,郑南与零色沸腾签订的服务器托管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
根据郑楠的要求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器托管合同具有佣金合同的性质. 作为客户,郑楠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根据此案的现有证据以及双方的听证会,郑楠已将其托管. 服务器已从架子上移开,零色沸点公司不再继续提供托管服务,郑楠已签署与第三方中国联通签订的单独托管合同零色沸点网络,以托管上述服务器. 双方都不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该支持郑楠的上述要求.
为退还剩余的保管费和违约责任,零色沸点公司主张郑南提前终止合同. 根据合同,剩余的托管费将不予退还. 对此,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如果郑南确实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发展情况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零色沸点公司提交书面终止申请. 自从零色彩沸点公司收到郑楠的书面申请以来,该服务将在该日期终止,剩余时间的托管费将不作为退还. 结合双方的诉讼,郑楠表示,当他来到计算机房时,发现收到搬迁通知后必须迁移服务器. 当他第一次联系计算机房并获得计算机房同意不迁移时,他告诉公司该公司不同意重新安置服务器. 公司建议终止合同;零色沸点公司声称没有通知郑楠服务器必须迁移. 郑楠收到通知后同意移动服务器,并要求自己移动服务器,因此他通知计算机房可以下载郑楠的服务器. 他否认郑楠要求他终止合同. 但是,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双方均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各自的主张. 根据两方的说法,郑楠收到的事实在通知公司的服务器需要迁移之后,将服务器从货架上移开了,不再需要公司提供托管服务. 由于郑南因自身业务发展而提前单方面提出申请,上述原因显然未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终止合同的原因是,零色沸点公司声称在上述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间内不退还郑南的托管费. 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零色沸点公司在此期间将不提供托管服务. 相应的托管费退还给郑南. 双方在诉讼中确认,该期间剩余的托管费为778元,本院不反对. 不支持郑楠的要求.
如上所述,为响应郑南关于零色沸点公司违反合同损失的赔偿要求,郑楠通知零色沸点公司,他必须将托管服务器从月坛计算机室移走. 通知了零色沸腾点不同意搬迁的事实,并提议终止合同,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该案的事实表明,它与中国联通签署了单独的服务器托管合同,因此该公司的要求未将此事实通知零颜色沸点公司,因此它声称零颜色沸点公司违反了合同. 证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 因此,郑南的诉讼要求零色沸点公司赔偿其违约赔偿金和运输费用.
总而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97条和第410条的规定,本作出以下判决:
1. 原告郑楠与被告北京零色沸点网络技术于2008年5月13日签订的《服务器托管合同》终止;
第二,被告北京清凉沸点网络技术将778元的监护费退还给郑南,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3. 驳回了原告郑楠的其他主张.
如果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将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提高一倍.
受理费为25元,原告郑南承担12元5角(已付),被告北京零色沸点网络技术承担12元5角,并应在该判决生效后的7天内付款.
如果您不同意该判决,则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该提交上诉信和复件,并根据上诉书中要求的上诉金额支付上诉受理费. 一审判决. 上诉是在北京市人民的第一个中级审理中. 如果在上诉期满后的7天内未支付上诉费,则上诉将自动撤回.
杨晶法官
2009年6月3日
图书记者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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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明目张胆的挑衅
早就不喝这玩意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