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提供招标文件第2113条所规定的内容.
《政府采购条例》第5261条第17条规定: 4102

1. 本条例是根据16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的.
2.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述的财政资金,是预算管理中包括的资金. 将使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资金视为财政资金.

3.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代理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和服务标准是统一的,采购方常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 采购部门和系统根据业务需求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的集中采购项目.
4. 《政府采购法》中的“集中采购”一词,是指买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物品或由部门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一词是指采购者的采购,指自行采购或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担任代理的采购项目,其数量超出配额标准的未在集中采购目录中列出.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可以确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省,区,市,县三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配额标准.
6.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节约能源,优惠的价格评估和优先采购. ,保护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7.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商品和服务,通过招标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规定;其他方式的采购,请参考《政府采购法》.
8.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采购法,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采购法,改建,扩建及有关装修,拆除和修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商品是指项目不可分割的部分,以及实现项目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和材料;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完成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督和其他服务.
9. 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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