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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原告百度网络技术(北京)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原告百度网络技术(北京)其他诉讼请求。百度超级搜霸
如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二万二千七百六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闫学杉
二OO七 年 七 月 十 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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