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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申请报告》(浙商证字〔2011〕51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令第8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子公司名称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注册资本为5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我会对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章程草案无异议。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报浙江证监局核准。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组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进行验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在取得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五、核准你公司在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变更业务范围,减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六、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你公司应当履行有关合同约定的程序,将浙商汇金1号、金惠1号、金惠2号、金惠3号、金惠引航、金惠海宁钱潮、汇金大消费、金惠套利通1号、汇金灵活定增、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你公司变更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七、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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