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它们将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李克强总理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的.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的“财政资金”是指预算管理中包括的资金.
使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被视为财政资金.
如果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组织同时使用财政和非财政资金进行采购项目,则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适用于财政资金的采购;金融资金和非金融资金如果无法将资金分开进行采购,则应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述的服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代理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和服务标准统一,采购者常用的物品列为集中采购代理采购项目;根据业务需求有特殊要求并可以统一采购的采购商自己的部门和系统被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提供集中采购目录所列物品或者作为部门集中代理的行为. 所谓分散采购,是指采购方将采购未超过采购配额标准的集中采购目录中未包含的项目,或进行采购机构的代理采购.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可以确定适用于省,区,市,县(市)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配额标准. 各自行政区域的地级区.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实现节约. 保留采购股份,优惠价格审查和优惠采购措施. 能源,保护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商品和服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如果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则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构筑物,以及有关的装饰,拆除和修理;为实现项目的基本功能而必需的组件,设备和材料;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完成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和监督服务.
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商品和服务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的预算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
第9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避免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和供应商具有以下利益之一:
(I)参加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与供应商的劳资关系;
(2)在参加采购活动之前的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和主管;
(3)在参加采购活动的三年内成为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三代内有配偶,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近亲;
(V)与供应商的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如果供应商认为购买者和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则可以书面形式向购买者或采购代理提交撤回请求,并说明原因. 购买者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已申请提款的人,与申请利害关系人应逃避.
第十条国家对政府采购电子采购平台的建设实行统一标准采购法实施条例,促进信息网络在政府电子采购活动中的使用.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
第十一条采购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诚实正直,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节约. ,并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购买者不得向与采购无关的供应商索要或接受礼物,回扣或其他商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人民政府在区级以上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分包. 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是从事采购机构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具有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审查条件和设施.
采购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以确定采购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草拟合同文本并优化采购程序,并根据其职责及时组织采购员. 与中标人或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帮助采购商及时接受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购买者和供应商串通以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接受购买者或供应商组织的进餐,旅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礼物,,有价证券等,并且不应偿还购买者或供应商应承担的费用按个人.
第15条采购者和采购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和采购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要求. 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征询公众意见. 除技术复杂性或特殊性外,无法确定详细的规格或特定要求,采购要求应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咨询相关供应商和专家以确定采购要求.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者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代理机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出代理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和自然人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纳税的有关材料和社会保障基金;
(3)具有执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书面陈述,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前的三年中,在商业活动中没有重大的非法记录;
(V)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如果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则供应商还应根据特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条件说明.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是同一个人或具有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了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总体设计,规格说明或项目管理,监督和测试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19条《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第(5)项所述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受到处罚或被勒令停产或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金额和其他行政管理的供应商. 处罚.
由于在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之前的三年之内的非法经营,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过期者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20条如果购买者或采购代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视为在不合理的条件下对供应商的歧视或歧视对待:
(1)为供应商提供有关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项目信息;
(II)设置的资格,技术和业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特定特征和实际需求不兼容,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要求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特定的产品;
(4)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被用作奖金条件或中标条件;
(V)对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估标准;
(6)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7)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权,组织或位置形式;
(8)限制或排除具有其他不合理条件的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如果已经进行了资格预审,则在审核阶段可能不再检查供应商的资格. 已通过资格预审且资格在审查阶段发生变化的供应商应通知采购商和采购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22条财团中具有类似资格的供应商根据财团的分工从事相同的工作,应根据资历较低的供应商来确定其资历等级.
以财团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财团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财团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法
第二十三条超出公开招标标准金额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下必填项,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项目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除紧急的小件物品,特殊服务和工程项目外,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不招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当由买方预见或者由买方的延误引起;由于专利,专有技术或无法预先确定服务的时间和数量,无法预先计算产品的总价.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对商品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 从特定供应商处购买.
第二十八条在财政年度内,购买者以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购买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项目或类别的商品和服务. 如果累计资金超过公开招标的标准,则属于四舍五入避免公开招标,除非项目预算调整或通过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批准的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配额标准和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p>

第30条买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中披露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购买者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经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修正. 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的编制,购买者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至少在招标截止日前十五天通知所有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少于15天,则买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推迟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业务情况,采购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招标要求,投标评估方法,投标评估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书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投标保证金应以非形式提交,例如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发出的担保. 如果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则该投标无效.
买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出招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尚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要求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应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交定金.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的评价方法分为最低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
最低投标评估方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投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最低的供应商的投标评估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人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并且根据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获得最高评分的供应商为中标者.
技术和服务等具有统一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应采用最低出价评估方法.
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则评审标准中的得分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定量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五条如果谈判文件不完整,没有明确规定采购要求,而供应商需要提供最终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则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根据建议对3家公司进行投票表决. 少数和多数的原则. 上述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他们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条款. 在查询过程中,查询团队不得更改查询通知中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所述的质量和服务相同,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可以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
第38条如果达到了公开招标的价格,并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并且只能从单个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则买方应包括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的供应商名称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宣传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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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经济学家算帐只算好的一面
谁都可以无害通过
全民屏住那口气直到民族必须一战时一举打趴日本军国主义才是可以高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