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刚1984年后一直在山东省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工作,先后任该院药库保管员、采购员等职。2016年春,因工作成绩突出,坐上了学校制剂室副主任的位置。随着权利的减小和私欲的膨胀,他逐渐走上道路。日前,经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槐荫区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刘刚曾担任医院药库采购员。据他交待,采购员的工作职能是负责学校药品采购计划的制订及执行药品采购计划,包括网上采购和网下采购。因手握采购药品大权,刘刚成了药品销售代表眼中的“红人”,一些药品销售代表想方设法和他加强“关系”,而他也从药品销售代表手中得到不少“好处”。刘刚向检察办案人员交待:“我曾收受了药品经销代表贾某的药品采购好处费。”而当提到二人能否了解时,刘刚表示采购员吃回扣犯法吗,贾某经常要到医院药库清点库存,刘刚又在药库工作,一来二去两人渐渐就熟悉了。

后来,贾某以送“好处费”的形式跟刘刚搞好“关系”。“我记得一开始按3元左右一支的价钱提销售价格,后来销售成本不断提高,从之前的3元到6元直到涨至十几元一支。我的奖金也包括在这上面。”据贾某交代,提的销售价格大部分都帮了刘刚,当时刘刚给了他一个卡号,每次贾某领了后自己留下一点采购员吃回扣犯法吗,其他的都存到刘刚的卡上。“存完钱我到学校仓库盘点药品跟他交谈的时侯会当面说一声,有时候发个邮件说一下。”贾某表示,“这个药在学校里销售价格大概在20元左右一支。”

自从跟刘刚搞好“关系”后,贾某经手的该药品采购量逐渐有了起色。“随着销售价格的不断提高,采购量仍然在增加。”贾某说。

经宣判查明,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刚在任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药库采购员期间,违反国家要求,利用其负责药品采购管理的职能,在采购某药材公司业务员贾某提供的注射用药品“奥美拉唑钠”时,先后46次收受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9万余元。
宣判认为,被告人刘刚身为国家工作队员,在经济往来中依照国家要求,收受贿赂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要以受贿罪论处,检察机关的控告成立。被告人的辩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www.pc-fly.com/a/ruanjian/article-142818-1.html
中国军方的处置还是得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