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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管理条例 大家有没有经常被警察查的经历?《居民法》教你如何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10 00:53:08  来源:网络整理

核查管理_居民管理条例_冒用他人件

有兴趣的虫子自己可以在网上找到《中华人名共和国居民法》全文进行阅读

我在这里只是摘取一段供大家参考学习

《居民法》使用和查验第十五条释义

第十五条人察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可以查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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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居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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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察查验居民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居民管理条例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察如何查验居民、对拒绝人察查验居民的如何处理以及居民不得非法扣押问题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人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验居民问题的规定。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对于人察在执行职务时是否有权随意查验居民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同志认为,人察只要是执行职务,就可以随意查验居民;多数同志则认为,人察对居民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无关人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便,执法中还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多数意见,本法对人察执行职务时如何查验居民作了明确规定。本款规定的“人察”,主要是指人察法第二条规定的的人察。“执行职务”,是指人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其职务。如果人察不是执行职务,不能查验居民。所谓“经出示执法”,是指在程序上,人察在查验居民前,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如果人察在查验居民时,没有出示其执法的,接受查验的人员可以要求人察先行出示其执法。这里规定的“执法”,主要包括人察的工作证等能够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关。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主要是的人察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务中遇到的情形,根据人察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查验其居民是盘问、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二项规定的“实施现场管制”,主要是指人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该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进出管制现场的有关人员。第三项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社会治安稳定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有严重影响的事件,如严重的爆炸、击球迷滋事等事件。与本款第二项不同的是,的人察根据情况没有对本项情形实行现场管制。根据第四项“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其他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无权作出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拒绝人察查验居民的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是指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这里规定的“拒绝人察查验居民”,是指以各种暴力或者非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逃避人察依照前款规定查验居民。根据本款规定,对拒绝人察查验居民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所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主要分别以下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予以处理:(1)对于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暴力抗拒人察查验居民的,可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构成治安处罚的,给予治安处罚;(3)对于有违法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将其带至,对其继续盘问;(4)对于在管制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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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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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一打台湾

    • 陈梦萱
      陈梦萱

      也许美帝就是来溜一圈立马就滚出1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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