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
(1)不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当年全额确认收入的,不需要单独表填报;
(2)不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由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中纳税调整;
(3)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6.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1)政府补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原则: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应税收入,即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
(2)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先判断是否属于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然后分析企业所得税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和会计准则确认的差异。
【例】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税务上在收到的当期就要全部确认应税收入,二者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异。税务申报时需要先进行应税所得额调增,然后进行应税所得额调减。
【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当期都不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即总额法和净额法)。
而税务上,除另有规定外,则是在实际收到的当期计入应税总额。因此,当会计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应调增应税所得额;在会计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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