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办理户口迁移应携带以下材料,并同时上缴注销《浙江省居住证》:
(一)《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地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本人在杭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亲友家庭户的,提供亲友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亲友同意落户意见书;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四)子女随迁落户的,应当提交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其中,男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还需出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父母离异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上述材料申请人在居住证申领或签注时已提供或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可不用提供。
十六、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相关情况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我市信用信息系统。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户口,退回原籍,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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