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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的特征有 最高检: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风险大(2)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1-23 15:10:28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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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应对

互联网金融实践中,一些行为确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法律难以处理。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联络部副主任陈磊表示,应考察立法目的与政策导向,通过检视解释进路的恰当性回应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而非一味批评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比如,对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主体不宜无区分地涵盖所有的网络中介组织,该罪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责任内容应从两个路径作限缩解释:其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应作适当限缩,应主要指网络信息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者的网络平台提供者和基础服务运营者;其二,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网络内容提供者,应该承担完全责任,而平台提供者则是有限、有条件地承担责任。

针对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安全被严重侵犯的情况,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注册公司相关违法研究及立法思考”为主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但伟表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实际是成立了虚假公司,但是由于很多冒名公司行为没有达到的起刑点,这使得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时受到较大的阻碍。其实,解决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工商注册公司行为,应善用现有法律规定,从技术上有效预防冒用,发挥网络监管职能,精准打击销售他人身份信息行为。网络安全的特征有同时,充分利用第253条、第28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共同合理处罚“冒用”行为。在立法上,应提升公民信用利益的立法认识,并增设“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工商登记罪”。

针对互联网金融惩治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相关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需要对行刑衔接、管辖、境外取证等程序方面作进一步研究。要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行为及问题,除了对刑事政策研究,还需要对我国金融政策进行研究,特别是政策调整的研究。

蚂蚁金服集团安全管理部总监祝志晓也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惩治问题,不能脱离国家金融政策的大背景。2017年12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8年工作作出了部署,其中重点提出了今后3年,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之一便是防控金融风险,同时,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着力解决网上虚假信息诈骗、倒卖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

惩治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方向

结合本次会议研讨,对于互联网金融研究的方向,与会代表一致认为,2018年度课题研究,选题主要集中以下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行为(产品)法律性质研究;二是互联网金融行为行政监管与刑事规制的界限;三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研究;五是互联网风险账户刑事规制研究;六是涉众型互联网金融主体范围政策研究;七是新型互联网证券的刑事规制;八是互联网金融类案证据标准研究;九是网络证据的审查与适用;十是互联网金融案例。网络安全的特征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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