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落户地派出所或者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列明申请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派出所社区(驻村)受理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派出所或者中心应当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市、县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城市分局或者市、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者不审批决定。
派出所或者中心接到城市分局或者市、县局审批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因情况复杂、调查核实确有困难,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结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市县(区)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其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当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居住的,可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工作单位与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户口应当落在申请人工作单位集体户。公民身份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 本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由其本人或者人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提交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领人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15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给申领人。
委托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人的合法有效件。
未满16周岁的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 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将有关信息录入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当事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第十九条 派出所或者中心应当及时做好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派出所或者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旅业式出租屋、出租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住证等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额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省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居住证卡体和样式由省厅统一确定。各市县局应当按照省厅确定的标准购置居住证底卡。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经查实,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中心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并告知原户口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收回其居住证,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规办理户口、居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镇,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与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和场部所在地视为镇区。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www.pc-fly.com/a/jisuanjixue/article-59711-3.html
伊拉克跟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