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兼并重组税务筹划方案大揭秘!
四、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2014年颁布施行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难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和商誉收购比例由不超过75%调整为不高于50%,因此,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提高、免除或者延迟缴纳税费为主要目的。
(2)被出售、合并或分立部分的商誉或股权比率符合本通告要求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颠覆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款项中涉及股权支付总额符合本通告要求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得的股权。
五、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据最新施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人出售股权已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从之前部分地区实践来看,比如,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收购总额的一定比率(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个别近年来强劲发展的市场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根据上述方法进行核定的费用小于实际利润,可以适用那一步骤进行财税筹划企业并购重组方案,以规避应纳税所得额。
六、“过桥资金”的引入
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市场在股权收购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大,从而带给高昂的税基成本,甚至使得收购重组交易的中止。实践中企业并购重组方案,为了提升被收购股权的“原值”,可以借助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推动转让利润的的提高,减少支出费用。

七、引入海外架构转换为间接股权转让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要求,“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外,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要求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在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总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难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实行了与个人签订合同,分期收取款项的做法,并购民企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八、搭建境外架构
引入海外架构,可以将直接股权转让转化为间接股权收购,实现税负的减少。
九、未分配收益、盈余公积的处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今后年度出售或处理重组商誉(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检测和体检,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认的借壳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出售或处理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予以进行调整企业股权投资收购所得或代价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理股权投资的支出减除股权投资费用后的余额(4)企业股权投资收购所得或代价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理股权投资的支出减除股权投资费用后的余额
股权收购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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