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4)机构许可:2015年,《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提出医疗和养老机构可互设,并打造“无障碍”审批,10个工作日内可申请设立许可。目前我国对于网络出版的管理分散在多个部门,如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的监测)、工业与信息化部(设立网站批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对网站的处罚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电子报刊、涉及、淫秽的网络内容的打击处罚、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等)等等,各部委、机构在对网络出版实施管理时,存在分工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工作职能交叉、管理领域尚有盲区等问题,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错综复杂的局面。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5月,嫌疑人夏某荣在海口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海南跨亚欧网络竞技(简称跨亚欧公司),以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名义与刘某等人策划在海口市运营“亚欧币”项目,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为“亚欧币”披上合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服务为基础,以空港物流及增值服务为依托,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实现土地资本与技术资本的融合和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的滲透,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向全体投资者提供稳定的、不断增长的投资回报。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icp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中,不仅要求平台提供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等基本信息,对平台注册资金、经营场地和设施,也提出了不同程度的标准要求,更对公司的违法记录和财政情况提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实际上,从2013年开始,电信就积极推进网格化划小经营模式,到2015年已经基本成型,并且处于不断优化和完善之中,通过网格化划小经营,电信自身的业务发展及收入均有提升,我们以广东电信为例,2015年,广东电信收入增幅约5%(口径),收入份额突破33.3%,时隔五年之后再次实现“三分天下有其一”,不难看出,在实施网格化划小之后,广东电信整体经营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这是值得通信行业其他运营商借鉴的。
本公司 2010 年度、2011年度财务报告经中磊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2 年度财务报告经大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分别为中磊审字[2011]第 0391 号和(2012)中磊(审 a)字第 0177 号和大信审字(2013)第 28-00002 号。9. 会计与审计类:会计(学)、审计(实务)、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教育)、国际会计、会计(财务)电算化、注册、会计与统计核算、财务信息管理、工业(企业)会计等各类会计等。根据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事务所为2005年度国内审计的事务所,聘请毕马威事务所为2005年度国际审计的事务所,两项审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为430万元。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主要课程:计算机网络基础、windows组网技术、linux组网技术、管理、网络互连技术、网络综合布线技术、网络安全管理、exchange配置与管理、网络管理软件、网络集成案例分析等课程。主要课程:计算机网络基础、windows组网技术、linux组网技术、管理、网络互连技术、网络综合布线技术、网络安全管理、邮件服务器配置与管理、网络管理软件、网络集成案例分析等课程。ason组网的网元数较少的情况下,采用单个ason域配置组网,对应规模较大的ason网络,一般通过分域的方式组网。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前款规定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的,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
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年检和违法记录表等文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增加相应内容。
许可证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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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今天人已经来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