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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迈出 步,我们离买房“所见即所得”还有多远?
2月24日,新华社发布《权威专家回应“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对受到广泛关注的《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条款进行解读。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的意见稿中第2.4.6条规定“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权威专家在说明中明确了“套内使用面积”的核心定义:“所见即所得”。
那么,此次意见稿的调整对普通消费者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仅仅作为一项行业建筑规范,这一调整能否影响实际房产交易?
我们距离真正按照套内使用面积买房距离还有多远?
更进一步的改革:所见即所得
权威专家在新华社采访中解释:“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这一条款的提出,在规范起草过程中,对国际国内住宅面积计算做法进行调研,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国际通行做法,而我国住宅面积计算方式主要采用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按照《 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要求,为了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性程度,此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拟将住宅交易的面积统一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这一做法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套内建筑面积相同而住户使用面积不同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域差异大、住宅结构类型多等因素,造成住宅墙体厚度不同,导致套内建筑面积相同的情况下,而套内实际可使用面积不同。二是解决住户使用面积不透明的问题。按套内使用面积进行计算易于住户自行测量,实现“所见即所得”。
这是对目前公众理解的套内面积的全新解释。
答:该办法于1997年10月24日经建设部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0月27日以建设部57号令签发.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2001年8月15日发布施行.。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2008年颁布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165号令)的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2008年颁布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165号令)的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而根据2000年8月1日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以下简称《测量规范》)国家标准规定: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也就是说,根据《商品房销售》,即使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购房者仍然需要承担墙体,阳台等面积。
而建筑面积则是套内建筑面积再加上公摊的面积。
简单理解就是: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简要说来,我的理论的思路是这样的:认识是一种运动过程,那么,推动这个运动的力量必需来自一个具备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体的主体,也就是说,可以推动认识运动的一对矛盾,必需存在于某一个真正存在的主体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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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回去吃晚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