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9.1 标志
9.1.1 出厂的每台高压带电显示装置应有铭牌,铭牌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额定电压;
d.带强制闭锁的操作电源额定电压及性质(交、直流);
e.出厂编号;
f.制造年月。
9.1.2 感应式高压带电显示装置的电磁线圈上应标明:
a.额定电压及电源性质(交、直流);
b.导线铭牌及规格;
c.线圈匝数;
d.温度为+20℃时的电阻值。
9.1.3 铭牌应用不易自然浸蚀的材料制成,字样、符号应清楚,并耐久不掉。同时应不因运
输或储存而造成不良的模糊不清。
9.1.4 包装储运标志: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产品数量;
d.产品净重及包装件毛重(kg);
e.包装箱外形尺寸;
f.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及地址;
g.包装年月和箱号;
h.包装贮运标志况“小心轻放”,“防潮”字样。
9.2 包装
9.2.1 高压带电显示装置的包装应防潮、坚固,适合于运输,每箱毛重不得超过50kg。
9.2.2 出厂的每组高压带电显示装置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9.3 运输储存
高压带电显示装置应在包装完好的状态下储存和运输。储存场所应清洁、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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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腊元、郑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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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高压带电显示装置的全部内容,相信你一定会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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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有10艘这样的阿利伯克宙斯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