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原告承建公司塔吉克斯坦2×50MW杜尚别2号火电站一期工程项目,2012年9月,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特变电工塔吉克斯坦2×50MW热电联产项目工程PC总承包合同》,由公司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总承包,按63,900万元作为总投资的最高限额由承包方进行控制。原告以合同不符合固定总价合同要求,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塔国材料使用限制、运输费增加等变更事项、赶工事项及合同外增加项目等情形,导致工程造价高于国内同类项目,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的结算报告载明PC总承包工程结算价款为958,331,894元(含2014年1月双方确定的新增部分19,814,253元),截止目前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270,773,335.8元为由,向新疆高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70,773,335.8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15,108,776.0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被告: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被告:孙建设被告:孙佳被告:李玉梅2014年5月10日,沈变公司与嘉祺隆公司签署了《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2*33000kVA硅铁炉工程总承包合同》;2015年5月15日,签署了《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2*33000kVA硅铁炉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共计167,078,800元。沈变公司已为嘉祺隆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项,嘉祺隆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沈变公司1,900万元,欠付合同进度款6,750万元。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2015年11月初,被告嘉祺隆公司两台硅铁炉停运,为保障公司权益,沈变公司对嘉祺隆公司欠付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权)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
1、原告方: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2、被告方: 第一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 第二被告:中瑞富泰铜业(天津)。 第三被告:中瑞富泰铜业。 第四被告:自然人林旭阳。 第五被告:自然人鲍海玲。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4年4月至8月签订买卖合同7份,在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支付货款,被告迟迟不予履行。截止原告提起诉讼日,第一被告仍有166,442,041.88元货款未支付。第一被告提供了《付款承诺书》,同时由第二被告至第五被告提供履约担保。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津疆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66,442,041.88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00元;该金额为被告迟延付款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并请求计算至本案判决执行完毕之日。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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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凡的和平时代里显然不如个人生活的和谐美满来得重要
这就是明目张胆的挑衅
杨洋加油
加油哈
为了祖国的统一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