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IA TAI GROUP AGRO-INDUSTRY BUSINESS CHINA AREA 正 大 集 团正 大 集 团 农 牧 企 业 中 国 区农 牧 企 业 中 国 区标准编号:标准编号:CPQS93002CPQS93002- -20122012正大集团正大集团( (中国中国)CP)CP 品牌产品 速冻调理肉制品标准速冻调理肉制品标准20122012 年年 1 1 月月 18 18 日发布日发布20122012 年年 2 2 月月 1 1 日实施日实施 正大集团农牧食品行业中国区正大集团农牧食品行业中国区发布发布CHIA TAI GROUP AGRO-INDUSTRY BUSINESS CHINA AREA 正 大 集 团正 大 集 团 农 牧 企 业 中 国 区农 牧 企 业 中 国 区 目 录 前言 1、范围 2、正大集团(中国)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生产加工厂要求 3、正大集团(中国)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 4、正大集团(中国)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技术要求 5、正大集团(中国)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标识及包装要求 6、正大集团(中国)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贮存、运输及生产要求 7、参照文献CHIA TAI GROUP AGRO-INDUSTRY BUSINESS CHINA AREA 正 大 集 团正 大 集 团 农 牧 企 业 中 国 区农 牧 企 业 中 国 区前言 为规范正大集团(中国)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的销售和生产,确保 CP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的质量,参照参考国家商务部行业标准 SB/T 10379《速冻调制食品》 和 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相关标准、 美国 FDA 食品法律及泰国 CPF食品质量标准等相关质量标准,对新品的配方调料来源、验收、加工环境、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含工艺要求、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和检验要求) 、成品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及生产等要求拟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正大集团(中国)北京总部市由正大集团(中国)北京总部市场部提出并归口场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正大、秦皇岛正大、吉林德大、黑龙江正大、香河正大、北京大发正大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鲁宁、刘俊华、周红霞CHIA TAI GROUP AGRO-INDUSTRY BUSINESS CHINA AREA 正 大 集 团正 大 集 团 农 牧 企 业 中 国 区农 牧 企 业 中 国 区 正大集团(中国)正大集团(中国)C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标准产品速冻调理肉制品标准 1.范围.范围 本标准合乎正大集团(中国)CP 品牌新品质量管理核心,适用于正大集团(中国)CP品牌(以下简称 CP 品牌)。 本标准应当了 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的加工厂要求、 原料食材添加剂要求、 技术要求、检验要求和字样、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召回等要求。 2..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生产加工厂要求产品速冻调理肉制品生产加工厂要求 2.1 生产加工厂必须是正大集团管理的厂房,厂房新建、区域划分及人员管理等符合 GB/T 20094《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及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等相关法规法律的要求。

2.2 按正大集团(中国)CP 品牌新品质量管理核心要求,建立果蔬安全管理核心并有效运行。 鼓励提倡工厂进行 ISO9000、ISO14000、ISO18000、ISO22000(或 HACCP)、 GMP、 BRC和 Carbon Footprint 等品质体系和新品的国际化第三方认证。 2.3 建立并持续有效的运行速冻调理肉制品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和生产全程的卫生和低温控制管理。 2.4 实验室按照 ISO/IEC 17025 运行和管理,能够满足本标准要求相关项目的取样要求。 3..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产品速冻调理肉制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 3.1 肉类材料要求 3.1.1 禽类原料肉符合正大集团(中国)CP 品牌鲜、冻禽产品标准。 其他食材材料符合相应的国标、或企业标准或有效备案的行业标准。 所使用的兔肉原料卫生和果蔬安全标准必须接近相对应的邻国食品安全标准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的标准。 3.1.2 肉类材料需具备官方的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2 蔬菜、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 3.2.1 蔬菜配方需合乎无公害食物安全要求(GB 18406.1),有固定种植基地,土壤、水源、施肥用药等需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蔬菜半成品需有出厂检验合格单和农残检测报告、食品安全保证书等证明。 3.2.2 辅料应合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需有出厂检验合格单和果蔬安全保证书等证明。 3.2.3 食品添加剂品质必须合乎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应用量应合乎 GB 2760 的规定。需有出厂检验合格单和果蔬安全保证书等证明。 4..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技术要求产品速冻调理肉制品技术要求 4.1 工艺要求 速冻调理肉制品加工技艺要求以鸡鸭产品为主要配方,配以或谷物、或老抽、食品添加剂等,调味制作,未经加热或轻度加热至成型,未熟制,采用快速冻结(产品中心恒温在-18℃以下),在摄氏状态下贮存、运输和生产的包装水果。 4.2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组织特征 符合该新品应有形态要求。形态很好,无变型、无松散、无残缺、破损、渗漏及涂层开裂。裹浆制品裹浆均匀,无镀膜缺陷。 色泽及恶臭 具有该新品应有色泽,正常均匀。具有品牌固有的恶臭,无异味。 轻度瘀伤及血肿(cm2) S>1.5 不得存在 1.5≥S>0.5 记为一个轻微缺陷,片数不得超过抽查量的 2% 重量级差 符合该新品工艺规定。

个体形状均匀,最大和最小差异不得超过单重的20%。 杂质(个) 不准超出标准的 5% 单重 合格率≥90%、不合格品误差范围不准超出标准的 5% 4.3 配重要求 规格(kg) 0.3 0.5 1 2 5 10 配重标准(g) 配重比例(%) 0~5 0~5 0~10 0~10 0~10 0~10 0~1.67% 0~1% 0~1% 0~0.5% 0~0.2% 0~0.1% 注:净含量要求必须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75 号) 4.4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18 0.2 10 品温(产品中心恒温),℃≤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盐基氮,mg/100g≤ 砷、铅、镉、汞 执行 SB/T 10379 规定 食品添加剂 禁用药(氯霉素、呋喃类代谢物) 执行 GB 2760 规定 不得检出 污染物限量 应合乎 GB 2762 的规定 注: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限量仅限于官方相关部门要求时,按要求的项目进行取样。 4.5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标 3.0×106 不得检出 菌落数量,个/g≤ 沙门氏菌 (-)/25 克4.6 产品检验要求 4.6.1 出厂检验 4.6.1.1 每批新品出厂前,必须由厂房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
4.6.1.2 感官指标(组织状况、色泽、香味、杂质)、包装完好状态、产品净含量、菌落数量为出厂必检项目。 4.6.1.3 出厂检验项目可按照顾客要求增强项目。 4.6.2 验证检验 通过验证检验对新品标准符合性进行检验,检验频率为每月一次。检验项目涵盖 4.2 感官要求的一切指标、4.3 配重要求的指标、4.4 理化指标中的品温、过氧化值、盐基氮、禁用药(氯霉素、呋喃类代谢物)和 4.5 微生物指标。 经过风险评估速冻调理肉制品标准,可缩短验证检验周期,检验频率为每季度一次。 4.6.3 型式检验 4.6.3.1 正常销售 6 个月检验一次,如遇见以上现象需进行型式检验: 1)首件检验; 2)工艺更改检验; 3)主要硬件改变、厂址变动后首次加工检验; 4)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4.6.3.2 项目涵盖 4.2、4.3、4.4、4.5 的一切指标和 5.1 所应当的项目,其中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限量的项目,按官方要求进行检验。 4.6.4 组批 同一产品(相同名称、相同包装规格)同一销售日期、一次交货的新品为一批。批量以完全包装箱计。 5. 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标识及包装要求产品速冻调理肉制品标识及包装要求 5.1 标签和标识 产品标签须合乎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
产品字样应注明速冻、生制,以及油炸加工手段或食用办法及注意事宜。包装运输标志应合乎 GB/T 191 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袋须为食物级包装袋。复合包装材料应合乎 GB 9683 和有关标准应当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和盛器必须合乎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包装符合集团产品及包装管理规范,集团 CP 商标使用、CP 包装设计需经正大集团(中国)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 6. CP 品牌速冻调理肉制品贮存、运输及生产产品速冻调理肉制品贮存、运输及生产要求要求 6.1 贮存要求和保质期 6.1.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密封的原料库内,-18℃以下贮存保质期 6~12 个月,可按照品牌本身属性进行科学选择确定,并明确标志。 6.1.2 建立完善的出入库记录,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对不同检验状态的新品要混淆标识,保证每批新品能够进行追溯。 6.1.3 产品采取先进先出制。 6.2 发货运输物流控制要求 6.2.1 产品实施批批监装速冻调理肉制品标准,要填写出厂检验报告和包装标志是否合乎要求。 6.2.2 运输品牌的厢体必须维持在-18℃或更低的低温,厢体在装载前必须预冷到-10℃或更低的低温。 6.2.3 运输品牌的车主应加装 GPS 定位或其余跟踪管理功能和低温自动记录功能,运输全程实施监控。
记录归档留存。 6.3 销售要求 6.3.1 产品必须陈列在摄氏陈列柜中销售。 6.3.2 低温陈列柜上货后高温要维持在-15℃, 并配有温度计, 每隔 2 小时须进行取样并记录。 6.3.3 低温陈列柜允许出现短时间温度增高现象,但不得高于-12℃。 6.3.4 低温陈列柜的敞开放货区不应受阳光直射, 不受强烈的人工光照照射和不正对加热器。 6.3.5 凡是在环境温度高于-18°C 时,应早日购买,将会直接影响到保质期缩短。 6.3.6 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要分开存放和陈列。 6.3.7 销售环节的新品贮存执行 6.1 规定。 7. 召回召回 应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8. 参照文献参照文献 NY 5034 无公害食品 禽肉及禽副产品 GB/T 20094 屠宰和海鲜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严格 GB/T 27301 食品安全管理核心 肉及肉制品生产行业要求 SB/T 10379 速冻调制饮料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 17238 鲜、冻分割羊肉 GB/T 9961 鲜、冻胴体羊肉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品质 无公害食物安全要求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1 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水果卫生包装袋卫生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8 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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